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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式衬衫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此外,被申请人于1995年1月在常州××制衣有限公司(下称制衣公司)定制一批裤子,但制衣公司因无资金购买指定的面料而无法投产。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要求申请人代垫面料资金30万元人民币,年息15%,该批裤子将由申请人代理出口,在收到被申请人的货款时,将代垫资金本息一并扣回。于是,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制衣公司三方协商,1995年1月15日由申请人与制衣公司签署了协议,翌日,申请人按制衣公司的指示,向江苏省常州市××贸易公司和江苏省常州市××物资公司分别付出12万元和18万元人民币。可是,因被申请人的指定,该批裤子并没有通过申请人公司代理出口,而交由河北省某外贸公司出口,致使申请人无法扣回所垫资金本息。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涉,被申请人承诺由其偿还该笔垫付资金的本息,并在1995年7月17日签署了一份保证函,保证在1995年7月底前向申请人支付39000美元。1995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传真告知申请人已从银行汇出39000美元给申请人,结果并没有汇出。1995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编号为1775的传真,要求将39000美元与第五批交货的货款一起支付。1995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再次以编号为1884的传真确认该39000美元将与第五批货的货款一起支付。1995年9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份协议,进一步明确该笔款项与第五批货物的货款加在一起支付,总额为211905.73美元,最后支付期限为1995年10月31日。
  由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第五批货物的付款义务,且承诺支付给申请人的39000美元一直拖欠不付。为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
  1.由被申请人支付贸易货款173321.14美元;
  2.由被申请人支付承诺支付的款项39000美元;
  3.由被申请人支付上述两笔款项计至1996年4月30日止的利息,分别为:6499.54美元和1462.50美元以及自1996年5月1日起至裁决书规定其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4.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5.申请人因办理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2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一次庭审以后,由于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的货物搁置在意大利LA SPEZIA港时间太长,根据意大利海关规定将处理该批货物。为减少损失,申请人只得将该批货物运回,并已将货物折价销售给了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计货款556510元人民币,折算成美元为67049.40元(按8.3:1汇率计算)。为此,申请人于1996年10月24日向仲裁庭申请变更仲裁请求如下:
  1.由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差价106271.7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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