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1995年4月11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签署了编号为95/SDE052、95/SDE054和95/SDE055三份由申请人(卖方)销售给被申请人(买方)各类男式衬衫的销货确认书。其中95/SDE052号销货确认书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的男式衬衫分为三种:(1)MEN''S SHIRT IN SOLID OXFORD,款号为1230,合计37800美元;(2)MEN''S SHIRT IN Y/D OXFORD,款号为1231和1232,合计49000美元;(3)MEN''S SHIRT IN PRINT LIGHT FALNEL,款号为1241、1242、1243和1245,合计25350美元。95/SDE054号销货确认书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的男式衬衫为MEN''S SHIRT IN HEAVY FALNEL Y/D,款号为1255、1256、1257、1258、1259、1260、1261和1262,合计136053美元。95/SDE055号销货确认书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的男式衬衫为MEN''S SHIRT IN HEAVY FALNEL Y/D,款号为1264、1265、1266、1269、1270、1271和1273,合计123709.50美元。同时,三份销货确认书规定的价格条件均为CIF LA SPEZIA BY SEA,装运期为1995年6月、7月,允许分运和转船,并约定凡有对装运的货物质量提出索赔者,必须在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提出。后在履约过程中,因申请人交付最后一批货物后,被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申请人遂向上海分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称:
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对三份销货确认书的货物数量及装运期等作了变更,取消了95/SDE052号销货确认书项下款号为1230的MEN''S SHIRT IN SOLID OXFORD的货物及款号为1231、1232的MEN''S SHIRT IN Y/D OXFORD的货物;取消了95/SDE054和95/SDE055销货确认书项下款号为1258、1262、1266、1270的货物;并将原约定为1995年6月、7月的装运期推迟。因货物将在香港转船,被申请人要求最迟要能赶上1995年9月1日离开香港、9月25日可到达LSP的SENATOR轮。现三份销货确认书项下的货物,申请人最后一批交货金额合计173321.14美元。双方经协商,约定 5096货款装运前T/T付款,其余D/P付款。而被申请人在装运前对上述货物作了质量检验,并于1995年8月20日传真向申请人确认,同意接受这些货物,要求将货物发至意大利,但却未按照双方约定在货物装运前以T/T方式支付50%的货款。为了不耽误双方约定的最后装运期,赶上被申请人指定的1995年9月1日离开香港的 SENATOR轮,申请人于1995年8月19日将上述货物全部运出,总计贷款金额为173321.14美元。但货到意大利的LA SPEZIA目的港后,被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提货。1996年1月,申请人曾委托上海××律师事务所致函被申请人,敦促其付款赎单,但被申请人却以延误交货、货物有质量问题为借口,拒不付款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