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申请人的违约申请人提请仲裁:(1)要求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已付的4副模具95%货款,计1900万日元;(2)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费,计773.1238万日元。其中直接损失费折合日元136.4087万元,间接损失费折合日元636.7151万元;(申请人称,直接损失费为已付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间接损失费为利润损失);(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主要意见如下:合同签订后,被诉人即依约加工制造了合同规定的模具。1992年12月底,根据申请人要求,2副写保护模具先期运交申请人,质量无异议。1993年1月申请人派员赴日,对4副封套模具进行验收,并订立了验收协议书。一致同意模具经验收合格和安排装船发货。3月22日,4副封套模具装船交货。被申请人共收到6副模具总货款的95%,计2.489万日元,剩余的5%的货款,按合同第5条付款方式的规定,是在被申请方人员到申请方调试合格后30天内,申请方以T/T付清。但实际上,尽管2副写保护模具双方无争议,申诉方却不付清余款;4副封套模具,因双方发生争议,其余款亦未付清。
1993年3月底,4副封套模具运抵南通并多次试模。申请人认为测试后产品不理想,要求被申请人解决。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合同,验收已经通过,模具本身并无问题,在南通出现的所谓“问题”,一部分是申请人生产过程中配套设施的材料问题所至,另一部分则是申请人的额外要求,应由申请人自行解决。但为了做好售后服务,被申请人可以提供适当协助。并于1993年7月8日,双方在南通举行会谈,并签署了会议纪要。提出:(1)在南通试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2)为证明模具本身并没有问题,被申请人同意将模具运回日本进行试打,如出现相同问题由被申请人交涉解决。(3)模具运回南通后再行试模,如再出现问题,则双方协商解决。嗣后,4副封套模具被运回日本重试,并未出现质量问题,但申请人却提出种种新要求。
被诉人认为,合同规定:模具在日本制造厂的试模地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后方可交运。因此,货物验收地是日本,双方签字,即为合格,其结论是终局性的。在南通试模,属售后服务,不是再验收。申请人所谓“验收协议是在被申请方的承诺和担保的情况下签署的。”没有任何有效形式的证明。验收协议书就是4副模具的合格证书。根据合同,被诉人对模具验收后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被申请方之所以同意将模具运回产地重新试验,就是为了向申请方证明模具本身是合格的,也是为了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对用户负责。而事实证明在日本试模确实是完好的。因此,所谓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会谈纪要中所谓“重新开模或者退货归还全部货款加利息”完全是申请人一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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