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工服装的质量问题,按“合同”规定,“凡对装达的货物质量提出索赔者,必须在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提出”。从申、被诉人提供的材料中均无对服装质量提出异议的证据。被诉人也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出过索赔。其次,被诉人派员工长驻服装加工工厂控制服装的印花、绣花及成衣加工生产进程和印花、绣花及成品服装的品质。本仲裁庭对于服装质量问题的索赔不予支持。
本“合同”和“协议”是来料加工合同,承揽方按“合同”、“协议”规定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申诉人对逾期交货已承担了违约责任,故对被诉方客户索赔,客户取消订单的损失应由被诉人自行负责。
根据“协议”第三条A款,“甲方(被诉人)与乙方(申诉人)成交价为FOB价,即上海离岸价。为此,离岸以前的一切运费,报关费、手续费等均由乙方(申诉人)自理”。根据FOB价格条款的规定,对离岸后的运费,如慢船改快船,空运费等均应由被诉人自理。故本仲裁庭对于被诉人要求申诉人承担空运费、慢船改走快船的差价费不予支付。
6、关于超用量布料款问题
根据“协议”第五条E款规定,“退布期限为交货后五日之内,超过期限不收余料作超用量计算”。
经核算,尚有总额7.4万美元的布料在申诉人处,被诉人多次催要,均遭申诉人拒绝。通过庭审以及申、被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被诉人确实有布料在申诉人处,被诉人也确实多次催要,而申诉人未能及时退回。由于合同履行中申、被诉方规定结算余料必须由被诉人主动与工厂、申诉人三方共同结算。现确认,被诉人提出的余料分别在江苏南通××羽绒皮件厂,约占2万美元余料,句容××工艺绣品厂,约有2.9万美元余料和青浦××制衣厂,约有2.5万美元的余料。其中句容××工艺绣品厂的余料已经过三方共同结算,申诉人理应退还此批余料,但申诉人未按合同规定办理退料手续,应视作超用量布料,退回被诉人此批布料的款额。江苏南通××羽绒厂的剩余布料未经过申、被诉人和加工厂三方共同结算,该处余料的责任应由申、被诉人共同承担,申诉人应退回该批余料一半的价款,布料按超用量布料归申诉人所有。至于青浦的布料是被诉人存放在申诉人处的布料,申诉人应将此批布料退还被诉人。
据此,申诉人应支付被诉人余料款3.9万美元。
三、裁决
1、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服装加工费125,759.37美元。申诉人应返还被诉人为其垫付的人工工资人民币22,000.00元。
2、申诉人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赔偿被诉人9,331.4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