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印花、绣花脱期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申诉人和被诉人双方都应承担各自的责任。
“协议”第三条B款规定:“印花价格由甲方自理”,第五条B款规定:“印花的浆料等(浆料多余须退还)”“印花加工厂由甲方(被诉人)落实,费用由甲方负责,但印花正品率必须保证100%,甲方检查出的印花瑕疵,乙方(申诉人)无偿帮助调换,但用料不在1%损耗之中”。上述规定肯定了被诉人负责支付印花、绣花费用,落实印花加工厂,检查印花加工的质量;申诉人对印花的生产、管理负有一定责任。由于申诉人将本协议加工的服装转发给江苏南通××羽绒皮件厂、句容××工艺绣品厂,印花加工厂在上海浦东,必然造成来回运输等问题,故因印花,绣花脱期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责任由申、被诉双方承担。
4、关于申诉人逾期交货应负赔偿责任问题。
申诉人逾期交货是由服装加工的各个环节中所发生的问题所造成的,如原、辅料、标识等按期到达;样板、马克图的准时提供;印花、绣花工序的交接和质量的控制等等。在上述生产的每个环节中,申、被诉方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不能绝对肯定是单方面的责任。其次,服装加工中不能以逾期一日来料则顺延一日交货来计算。为此,仲裁庭仔细分析了申、被诉方违约的情况,提出以合同规定的1991年12月31日为最后交货期限,凡在此限期后交货的作为逾期交货。
同时,仲裁庭认为按“协议”第六条F款扣罚加工费不甚合理,显失公平。对于来料加工的违约责任应比照适用中国法律,即1984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中第三章第
二十一条的违约责任,“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申诉人于1991年12月31日后交货的沙滩裤81,776条,加工费20,444.00美元,休闲装23,592套,加工费66,765.36美元,总计加工费87,209.36美元,共逾期107天,申诉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9,331.40美元。
5、关于因申诉人逾期交货及质量低劣赔偿被诉人经济损失问题
被诉人称,由于申诉人的逾期交货、造成被诉人空运费损失美金20,386.00元,承担客户索赔美金25,984.00元,客户取消订单损失美金57,500.00元,慢船改走快船差价费美金2,022.00元,数量短缺,质量低劣,服装不能交客户损失美金22,474.00元,以上五项合计损失美金107,9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