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诉人返还被诉人预付美金21,900.00元,垫付人工工资人民币22,000.00元;
4、申诉人承担空运费美金20,386.00元;
5、申诉人给付被诉人超用量布料款美金74,073.00元;
6、申诉人承担本案反诉仲裁费。
对被诉人的反诉,申诉人答辩称:
1、在反诉状中被诉人提出按约将加工所需原、辅料运抵上海与事实不符。
被诉人提出分五柜进口的面、辅料,根本不是配套的,实际上被诉人将原、辅料分了十四次进口,且进口期大大逾期,从而使申诉人根本无法按合同规定日期进行加工。根据服装加工程序,样板和马克图应在面、辅料到达前提供,即按合同规定面、辅料在11月10日前提供齐全,样板、马克图必须在10月15日前提供齐全。本合同加工中,共有六大类45个款式,被诉人应提供45付款式的样板、45付马克图和45个款式,被诉人应提供45付款式的样板、45付马克图和45张用料单耗;但申诉人只拿到二个款式的样板、马克图和单耗,从而使工厂无法生产、申诉人的加工计划完全被打乱。
2、被诉人称“申诉人未经被诉人同意,擅自将被诉人委托其加工的服装转发给南通如××羽绒皮件厂、句容××工艺绣品厂加工,造成原、辅料浪费,成品质量低劣”这一陈述与事实不符。
被诉人完全清楚和同意将这些服装在南通××羽绒皮件厂和句容××工艺绣品厂加工。在本协议履行中由于被诉人提供不出样板、马克图给申诉人,被诉人便背着申诉人擅自与上述两家加工厂联系,在工厂一边制作样板、马克图,一边进行加工,还派人分别驻厂控制服装的印花、绣花及成衣加工生产进程和印花、绣花及成品服装的品质。
被诉人还与上述两家加工厂签订了合资意向书,并违反协议擅自发一订单让句容××工艺绣品厂加工,事实证明被诉人如不满意上述两工厂加工是不会增单的,被诉人的行为完全说明对两家加工厂的加工质量是满意的,不存在管理混乱,原、辅助浪费,成衣质量低劣的情况。所以被诉人在每批收货后,从未提出过逾期交货或成衣质量低劣等问题。
3、在反诉状中被诉人提供的损失、索赔等证据附件材料涉及的当事人与本案被诉人不是同一主体,所提供的材料不能作为本案依据。
被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所谓经济损失美金107,980.00元,空运费美金20,386.00元,均是台湾××公司对外发生的行为所为。台湾××公司与加镒公司系二个独立法人,不能混为一体。本案加工的是沙滩裤、休闲套装,但加镒公司的单证是游泳裤及游泳装,与本案无关。所谓空运费都是私人票据,与本案亦无关。申诉人与海台运输公司无任何关系,与台湾××公司更无发生过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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