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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服装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订立“协议”时,被诉人已将三只集装箱的原、辅料运交申诉人。“协议”订立后,被诉人在1991年10月13日、11月1日将另二只集装箱加工所需的原、辅料运抵上海港,至此,被诉人已履行了绝大部分原、辅料的交料数量。申诉人收料后,将被诉人委托其加工的服装转发江苏南通××羽绒皮件厂和句容第××工艺绣品厂加工。被诉人虽然对申诉人转发加工不满,但未提出异议,并派员工到生产加工厂督促生产。
  申诉人自1991年11月12日起至1992年4月17日止先后分10批交货,被诉人因申诉人未出具结算表,加之逾期交货等原因,未支付加工费,为此双方遂起争议。申诉人于1992年7月3日向上海仲裁分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被诉人于同年9月9日提出反诉申请。
  申诉人诉称:“协议”签订后被诉人逾期于1991年9月26日才将第一批面料、辅料发往申诉人处,这些面、辅料被诉人没有按“协议”规定的计划配套交货。此后被诉人从1991年10月4日至1992年1月22日分13次陆续将加工的面、辅料发往申诉人处。申诉人收料后在协作工厂江苏南通××羽绒皮件厂、句容××工艺绣品厂进行加工。在加工业务中被诉人未按“协议”规定向申诉人提供样板、马克图,而是擅自直接与加工厂联系,独自控制服装的印花、绣花、款式、质量,随时变动生产进程,从而使申诉人在本“协议”的服装加工中失去主动权,无法掌握生产进度、交货日期,造成申诉人交货不能按“协议”履行。申诉人于1991年11月12日交货36,272条沙滩裤,12月4日交货27,220条沙滩裤、12月11日交货9,400条沙滩裤,5,904套休闲装,12月18日交货2,882条沙滩裤,12月20日交货44,677条沙滩裤,12月28日交货30,222条沙滩裤,1992年1月3日交货38,971条沙滩裤,1月20日交货10,405条沙滩裤,2月20日交货23,592套休闲装。此外,在1992年3月23日被诉人确认B531面料,申诉人根据确认的要求于4月17日又交货32,400条沙滩裤。上述申诉人的发货情况被诉人均予确认,并在收到上述货物后,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综上,申诉人先后加工了沙滩裤232,449条,价值58,112.25美元;休闲装29,496套,价值83,473.68美元,总计加工费141,585.93美元。被诉人在1992年12月31日曾支付加工费1.5万美元,其余126,585.93美元至今无理拖欠,从而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经济周转。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遂要求仲裁庭裁决被诉人支付服装加工费126,585.93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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