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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厅及西餐室内装修工程合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三)装修工程进行到最后,经双方商定确定最后付款额为5,561,443港元。因被诉人通过申诉人将40余万美元转交香港嘉德××公司用来购买装修材料,而该香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申诉人一样也是×××,被诉人有理由认为,该笔美元实际上是由申诉人收取了。后来嘉德公司实际并未履行合同,购货款也全部未退还被诉人。
  因此,被诉人提出:1、申诉人施工质量不好,已经答应的5%保养费理应不再收取。2、被诉人多付给申诉人的430,440.77美元在扣除应付申诉人的工程款余数后,应由申诉人会同其香港嘉德××公司将本息全部退回被诉人。
  对于被诉人上述第2点的反诉请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其反诉请求已超过了期限,深圳分会不予受理。
  被诉人在第二次庭审后又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1、关于补充答辩书提到双方确定最后付款额为5,651,443港元的问题,原工程款在1991年3月份经双方确定为5,610,099港元,4月份又新增工程造价41,344港元,5,651,443港元是5,610,099和41,344之和。2、申诉人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是申诉人单方面制造的。3、关于取消5%保养金问题,被诉人提供了证人证词。

              二、责任分析和判断

  (一)关于工程总价款的问题
  仲裁庭确认如下事实:
  1、1991年3月16日,申诉人和被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确认合同总价款由原合同规定的6,771,435.08港元降为5,610,099港元。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2.申诉人交给被诉人标明日期为1991年4月2日的工程预(结)算表,就酒店夜总会、西餐厅增加工程及签证分项列价,标明新增工程价为56,636港元。经被诉人对部分单价作修改,新增工程价改为52,057.50港元。4月16日,被诉人代表××在该工程预(结)算表下部注明“实际数量及价格合理,应按我们改后之单价结算,实际(为)52,057.50港元”。
  仲裁庭经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为52,057.50港元是被诉人对申诉人报价修改后双方确定结算的数额。而被诉人提出的41,344港元,无证据证明经过双方当事人认可。因此,仲裁庭认为双方认可的新增工程价应为52,057.50港元,加上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合同总价款5,610,099港元,工程总价款应为5,662,156.50港元。
  (二)关于工程验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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