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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合同项下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被诉人按照合同先后向申诉人供料175.89吨,但申诉人并不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申诉人交付的成品800万只乳胶手套都延误了,其中最后一批100万只乳胶手套在未经被诉人及其上海办事处代表同意的情况下1988年11月4日装船发运,超过了信用证装运期。对于申诉人逾期交货,被诉人不予接受,其责任应完全由申诉人承担。之后,被诉人根据申诉人以前实际履约情况,决定暂停原料供应并不再开出回头即期信用证接受成品,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2.由于申诉人的违约,被诉人仍有三个货柜乳胶手套的原料款未收回,后经银行研究,被诉人支取了95,940美元的原料款。申诉人已收到上述三个货柜的原料,被诉人就有权收取上述原料款。

               二.仲裁庭意见

  1.申诉人称第八批100万只乳胶手套于1988年11月4日装船发运,虽然超过信用证装运期,但是经被诉人同意,因此,货到香港后被诉人拒收是毫无道理的并构成违约。但是,申诉人主张缺乏依据,未能证明被诉人已经同意这一民事行为。仲裁庭注意到由于包装原因,双方同意将第一批货的装运期推迟后,随后的交货期也相应在实际上作了调整,除第八批货以外,被诉人对此也从未提出疑义。尽管如此,申诉人在信用证有效期超过以后再发货,是对双方重新约定的这批货的交货期的违反。故仲裁庭认为申诉人对被诉人提出赔偿第八批乳胶手套的损失要求不能成立。
  2.被诉人称其终止提供乳胶原料并不再开出回头即期信用证以接受申诉人成品手套是因申诉人未按期装运第八批乳胶手续,也是为了减少损失。被诉人的这个主张不能成立,仲裁庭认为:(1)申诉人对第八批货的迟交并不构成严重违约,它并不解除双方当事人继续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2)如果按照被诉人所主张的以调整以前的装运日期和装运数量计算的话,被诉人最迟在八月底以前应再运交新的乳胶原料。被诉人不能以十一月发去的迟交货来解释其主张的八月份应完成的义务。据此,仲裁庭认为,被诉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申诉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12,810美元(即:29美元/千只×(3000万-700万-100万-255万)×1/5,并赔偿申诉人255万只成品手套加工费73,950美元。
  3.合同规定,每次申诉人开出远期信用证均俟收到被诉人开具的回头即期信用证后方始生效。本案被诉人在未开出余额为121,960美元的回头即期信用证的情况下自行将申诉人已开出的远期信用证上的余额95,940美元(其中包括第八批原料款31,980美元)提走。这一行为是不妥当的。但是,鉴于申诉人已将价值95,940美元的乳胶原料加工成355万只手套,其中100万只属于申诉人因未按期交付给被诉人而应自己承担责任外,其余255万只因被诉人未开出信用证而应赔偿申诉人加工费73,950美元,手套不再交付给被诉人,故申诉人要求被诉人退还95,940美元的原料款不予考虑。
  4.根据合同运费条款规定,申诉人提出由被诉人偿还已垫付的国内运费3,142.21美元的要求成立,但须扣除第八批100万手套运费1,884.09美元,实际支付1,258.1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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