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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3.经核实,申诉人因被诉人违约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二手镀锌铁丝设备货款损失,安装调试设备、购买模具、培训技术人员和获得工艺配方的费用损失以及合同如能全部履行可以获得的利润损失。
  根据双方协议,被诉人所供原设备的年产量无法达到约2万吨,为进行补偿而被诉人同意提供二手设备。但被诉人违约拒不提供二手设备,因此应向申诉人补偿相应的货价。关于二手镀锌铁丝设备货价问题,申诉人和被诉人约定包括在合同总价之内。考虑到此设备约占整套镀锌铁丝生产线总体的五分之一,并且系旧设备,仲裁庭认为,二手镀锌铁丝设备作价为整套镀锌铁丝生产线总货款之五分之一另打五折是合理的,即作价为242,000美元(计算公式为2,420,000×1/5×1/2=242,000)。
  关于申诉人自行安装调试设备、购买模具、培训技术人员和获得工艺配方的费用损失问题,经查申诉人提交的所花费用单据以及申诉人与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所签订的技术合同,仲裁庭认定,设备安装费用应由申诉人自行承担。调试设备、培训技术人员和获得工艺配方费用人民币443,000元,系由于被诉人违约、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使申诉人增加的损失,应由被诉人补偿。申诉人没有提出关于购买模具的费用单据,故模具费用损失不予考虑。
  关于利润损失问题,仲裁庭注意到,申诉人所提出的计算数据并无实际依据;因此,按照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仲裁庭可参照同类项目的平均利润率来计算申诉人遭受的利润损失。考虑到申诉人举办此项目系福利生产项目,按照中国法律其收益可免纳所得税,仲裁庭认定,计算申诉人利润损失的适用的利润率应为25%。申诉人和被诉人之间的MC号协议号和1MC合同规定整套镀锌铁丝生产线的年产量约为2万吨,每吨加工费为102美元,因此合同如能得到履行,申诉人每年可获得的加工费最高额约为2,040,000美元,每年实现利润最大额按25%计算约510,000美元。自1989年4月16日起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止,申诉人本应获得的利润损失最高额为850,000美元(计算公式为510,000×20/12=850,000)。考虑到生产及市场的不均衡性,申诉人可能获得的实际利润损失按70%最高额计算约为595,000美元。
  综上所述,申诉人因被诉人违约而受到的损失为:
  二手镀锌铁丝设备货款损失         242,000美元
  自行调试设备、培训技术人      人民币4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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