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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4.由于被诉人的不履约行为,使双方签订的补偿贸易协议无法执行,申诉人要求裁定终止这种名存实亡的贸易关系,由被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上述损失申诉人要求从尚未支付的剩余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诉人承担。
  5.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二.仲裁庭意见

  1.申诉人和被诉人之间MC号协议书、1MC号合同和2MC号合同没有规定适用的法律。但是,由于前述协议书和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中国,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适用法律应为中国法律。
  2.仲裁庭查明:合同及协议签订后,申诉人于1987年7月27日由中国银行开84018号不可撤销保函,其中写明合同号为397B020-1MC,397B020-2MC及协议号为397B020-MC。其后,双方又签过补充协议和补充条款。被诉人以种种借口要求修改保函的条款,将其中“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付款”一项内容取消,为被诉人拒不执行合同制造条件。而且未经申诉人同意,被诉人于1988年2月11日将上述保函转让给加拿大××银行。被诉人(乙方)与申诉人(甲方)因此于1988年3月31日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订明:“一.乙方保证上述所有合同的法人地位、权利、义务、合同保证函的受益人和法人地位绝对不变,仍然是加拿大××公司,且和加拿大××银行不发生任何关系。”“乙方再次声明并保证甲方的保证函是绝对不会转让给它方的,”但被诉人并未遵守上述补充协议的规定。经核对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合同、协议及往来函件,仲裁庭认为,被诉人确已严重违反MC号协议书、1MC号合同和2MC号合同的规定,没有将包括在MC号协议书和1MC号合同项下电镀锌铁丝设备价款2,420,000美元之中的二手镀锌铁丝设备提供给申诉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其向申诉人提供生产所需原材料(包括盘园、锌球、模具)的义务,也没有按照约定对申诉人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派工程技术人员前往申诉人用户工厂吉林省××制钉厂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被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使申诉人受到严重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别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被诉人应当就其严重违约行为向申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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