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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MC号合同规定:
  被诉人(卖方)向申诉人(买方)提供年产约两万吨的电镀锌铁丝生产设备,价格为2,420,000美元CIF大连,设备制造国别及制造厂为AWN公司,付款条件为中国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可接受的远期信用证及担保函,交货时间为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和保函之后6--8个月内交货。1988年所需的设备标准零备件由卖方免费提供。
  2MC号合同规定:
  经申诉人(受方)和被诉人(供方)同意,由供方提供5.5mm盘园给受方,并由受方加工,然后由供方负责将100%成品返销国际市场。供方提供给受方的盘元数量每年约两万吨,平均加工费不低于102美元/吨,但不包括模具、锌球。
  1987年8月19日,申诉人(甲方)和被诉人(乙方)签订了MC号协议书、1MC号合同和2MC号合同的补充协议,其中规定:
  1.乙方应在设备到达甲方工厂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包括盘园、锌球、模具);
  2.如因乙方违约,没有按质、按量、按时提供原材料造成甲方未能按期偿还设备款,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相应的设备款项。
  1987年12月2日,申诉人和被诉人又签订协议,对1MC号合同进行修改,其主要内容是:交货时间改为卖方收到买方保函之后8--10个月内交货,付款条件改为中国银行出具的担保函即可;合同第12-2条改为合同设备正式投产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在此期间该套设备的标准零备件由卖方提供,以后合作期间的零备件仍由卖方提供,但所需费用由买方负担。
  1987年12月9日,中国银行长春分行向加拿大皇家银行开出了以被诉人为受益人、总金额为2,420,000美元的经过修改的第840018号不可撤销担保函。1988年8月27日,申诉人和被诉人共同签订MC号协议书的补充条款,约定:
  1.为了满足年产两万吨镀锌铁丝的要求,被诉人(乙方)同意将下列二套旧设备提供给申诉人(甲方),其价格包括在合同总价CIF大连2,242,000美元之中:
  --(ONE) AWN 830050 PAYOFF STAND
  --(0NE) LAWNEA DRAW MACHINE OF SLI
    P CONE TYPE 
  --(ONE) LAWNEA SPOOLER FOR 2000LBS
    SPOOL
  2.上述机械的运付时间最迟不晚于198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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