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关于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公司和被诉人加拿大××公司于1986年8月27日签订的397B020MC号协议书及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397B020-1MC号合同和397B020-2MC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于1989年5月28日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本案。
  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及其证明材料,并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于1989年7月27日将仲裁通知和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送达了被诉人,被诉人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仲裁庭于1989年9月22日决定于1989年11月9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并通知了申诉人和被诉人。申诉人出席了此次开庭,就案情作了口头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被诉人收到了仲裁委员会于1989年9月27日以电传发出的此次开庭通知,未曾派人出庭,也未说明不出庭的理由。
  根据申诉人的请求及1989年11月9日开庭审理的情况,仲裁庭于1989年12月20日作出中间裁决,但该中间裁决未能得到实际履行。
  1990年10月15日,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补充仲裁申请书,修改了其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及时将这些材料转给了被诉人。1990年11月9日,仲裁庭委托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电传通知被诉人,如有书面答辩或任何其他要求,应在1990年12月5日之前提出。但被诉人迄今无答复。
  仲裁庭现根据开庭审理的结果及现有材料,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1986年8月27日,申诉人和被诉人签订了关于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协议,即第397B020MC号协议书(以下简称“MC号协议书”)以及作为MC号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第397B020-1MC号合同(以下简称1MC号合同)和第397B020-2MC号合同(以下简称2MC号合同)。
  MC号协议书规定:
  被诉人(乙方)向申诉人及申诉人的用户吉林省××制钉厂(甲方)提供年产能力约两万吨的AWN型电镀锌铁丝全套设备12种共25台,总金额为CIF中国大连2,420,000美元整。甲方以乙方提供之设备、铁丝、模具、镀锌球等原料生产的镀锌铁丝的加工费分5年偿还乙方所提供的设备的货款,补偿期满后,甲方双方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继续合作。乙方拟要求甲方加工规格分别为0.062、0.072、0.090及0.128英寸的镀锌铁丝。甲乙双方商定前述4种规格的加工费在5年补偿期内平均不低于102美元/吨。乙方同意全部返销甲方用上述设备生产出的镀锌线材,包销期限为15年。付款条件为甲方通过中国银行长春分行向乙方开出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远期信用证,分期付款。为使设备能及时顺利地正式投产,乙方免费邀请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叁人到乙方工厂进行技术培训,为期60天,技术考察人员叁人,为期15天;设备抵达甲方用户工厂后1个月内,乙方自费派遣数名能胜任工作的工程师到甲方用户工厂指导甲方已培训人员进行安装调试。设备到达甲方用户工厂前1个月起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1,700吨(盘园)铁丝。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