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同意申请公司解散。
在有关部门批准公司注销后,15天内将各方股本退至各方帐户。”
另一决定是:
“一、同意价格上升5%(USD225000)交货期18个月,备用信用证条款按照国际惯例开列。
二、同意价格上升10%(USD450000)其中5%(USD225000)在交货时支付,另外5%(USD225000)在公司投产后一年内以产品补偿,备用信用证条款按照国际惯例开列。交货期为18个月。
若TL公司同意上述两种意见之一,各方表示愿意将本公司继续进行下去。”
1986年7月23日申诉人电传合营公司称“TL不能同意在投产后一年内将拉链产品作为5%的货款。7月24日TL公司电传合营公司表示不接受第二次董事会议决议中的价格支付条件。于是合营企业按照第二次董事会议决议于1986年8月1日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合营公司。1986年8月30日申诉人和被诉人的代表在南京进行了会谈,双方谈及购买TL公司OMNI设备合同的付款条件问题。1986年10月28日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86)苏外经贸委资字第728号文批复同意合营公司解散。1986年12月22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苏工商(86)302号文同意合营企业歇业登记,收回营业执照。申诉人接到合营企业解散通知后,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双方发生争议,申诉人遂于1988年5月1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被诉人依法办理清算手续,赔偿609541.03美元损失及仲裁费用。
申诉人申诉称:对购买TL公司设备的付款问题,由于被诉人无理要求,拖延了时间,致使设备价格上涨,TL公司要求加价10%,但被诉人只同意加价5%,不得已达成第二次董事会议决议,但第二次决议“若TL公司同意上述两种意见之一,各方表示愿将本公司继续进行下去。”TL公司同意了第二点意见,于1986年9月22日去信被诉人、敦促其不要解散。但突接被诉人公司解散的通知,被诉人“这种未按法律手续办事,不赔偿我方损失的作法,使我感到震惊。”“曾多次去函询问,并委托律师前往协商均告无效。”“为此项目,已给我方造成利息损失153523.08美元,其他各项费用支出损失456017.95美元。
被诉人答辩称:(1)TL公司并没有接受第二次董事会决议中的价格条件;(2)1986年8月30日的会谈纪要仅是合营几方代表的谈话记录,不是第三次董事会决议,它根本不能否认第二次董事会决议的效力;(3)根据第二次董事会决议规定,经济上的损失及负担应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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