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设备品质问题。被诉人确认粗拉机、精拉机是民德生产的,与原合同规定不符,申诉人有权提出退货。但是,应被诉人要求,申诉人同意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先行调试。
2.关于设备调试问题。被诉人对迟迟未能派遣技术人员来厂调试设备一事,承担责任,并保证一周之内派遣调试人员到达申诉人工厂。
3.关于试车问题。被诉人承诺在最短的时间内向申诉人提供试车料盘园100吨。
4.关于对开信用证问题。被诉人承诺在调试结束后两周内开出原料款和焊丝加工费为期一年的循环信用证(前6个月原料和焊丝均以每月750吨计,后6个月原料和焊丝均以每月1250吨计),申诉人在收到乙方开出的信用证后一周内开出150天远期信用证。
5.关于期票付款问题。双方同意第一笔设备款的偿还应在申诉人第一批焊丝返销并收到被诉人支付的第一笔加工费后三个月进行。
上述《会谈纪要》签订后,被诉人拒不履行本案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以及《会谈纪要》中规定的任何义务,致使设备长期闲置,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项目无法实现,申诉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及仲裁请求如下:
1.被诉人违反了《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和设备合同的规定,所提供的全套镀铜焊丝生产设备不仅大大晚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而且所交设备存在着型号不符、缺件多和东拼西凑等严重质量问题。全套生产设备经中国冶金设备总公司、上海宝钢总厂等单位的专家共同评估,实际价值只在972,000美元至1,134,000美元之间,与合同规定的设备价格2,480,000美元至少相差1,346,000美元。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设备的合同价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价1,346,000美元。
2.为了举办本案合同项下的补偿贸易与来料加工项目,申诉人专为镀铜焊丝生产设备修建了厂房,购置了辅助设备,为此投入了巨额资金。因被诉人违约,申诉人遭受了下列项目的投资损失:(1)土建与辅助生产设备净值损失人民币241,600元;(2)建设单位管理费人民币105,000元;(3)土地补偿费人民币76,388.55元;(4)拆迁费人民币18,418.75元;(5)青苗费人民币28,392.30元。五项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469,799.60元,应由被诉人予以赔偿。
3.由于被诉人违约,致使镀铜焊丝生产设备长期闲置在工厂内,机器设备无法进行安装调试,不能投入生产使用。根据合同规定,从1989年4月至1990年4月应生产焊丝75,000吨,合同加工费为137美元/吨,扣除每吨焊丝的生产成本108美元,申诉人可得利润2,715,000美元。被诉人应赔偿申诉人的利润损失2,175,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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