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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镀铜焊丝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协议)仲裁案裁决书

关于镀铜焊丝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协议)仲裁案裁决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苏州××技术贸易公司和××焊丝厂与被诉人加拿大××公司之间关于镀铜焊丝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于1990年3月24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前述合同(协议)项下争议案。
  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于1990年6月5日将本案仲裁通知及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和附件寄送给被诉人,请被诉人应诉。被诉人于1990年6月19日签收仲裁通知及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和附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1990年10月16日,仲裁委员会将全案仲裁庭组庭通知和定于1990年11月30日开庭的通知以特快专递寄送给了被诉人。1990年11月30日本案第一次北京开庭审理,申诉人到庭,被诉人缺席。为给被诉人充分的答辩机会,仲裁庭于1990年12月26日决定本案于1991年2月5日第二次在北京开庭审理,并于当日以电传将开庭日期通知了被诉人。1991年2月5日开庭时,申诉人到庭,被诉人仍旧缺席。第二次开庭审理后,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变更仲裁请求和补充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于1991年6月17日委托联法国际咨询公司将申诉人的变更请求和补充的证据材料寄送给被诉人,并要求被诉人在1991年7月5日前电告是否要求本案再开一次庭,以及被诉人是否要提交书面答辩。联法国际咨询公司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将上述仲裁文件送达了被诉人。结果,被诉人在1991年7月5日前仍无任何答复。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依据现有材料和开庭审理的结果,作出本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87年12月12日,申诉人就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形式引进镀铜焊丝整套生产线项目,与被诉人签订了编号为201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和《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规定:被诉人向申诉人提供一条加拿大AM公司制造的年产量为15,000吨的镀铜焊丝生产线一条,该生产线包括11种25台设备,总价为CIF上海248万美元,年息为8%;申诉人用被诉人提供的原材料(钢材Φ5.5mm、抑制剂、清洁剂、添加剂、绕线盘)生产焊线,所生产的焊丝100%由被诉人返销国际市场;被诉人负责定期免费供应MIG焊接级盘园(第一次2,625吨,以后每月1,312.5吨,交货地点在中国上海港)以及年产15,000吨镀铜焊丝所需的抑制剂、润滑剂配方、添加剂配方;加工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低于每吨137美元,从第二年起加工费另行商定;被诉人应提供厂房平面图、设备安置图等图纸和整条生产线的技术资料,并对申诉人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被诉人还应在接到申诉人通知后15天内,派出能胜任工作的工程师、技师到申诉人工厂负责安装、调试和验收设备;申诉人用加工费来偿还整条生产线的本息之款,付款方式为申诉人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以被诉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本息保函。在技术协议中,对设备技术资料的提供、商检、安装调试和验收均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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