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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号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87年11月12日,申诉人同意修改LC97710350号信用证条款,将装船期改为1987年12月31日以前。1987年12月19日,513406号四色胶印机从西德启运,1988年1月30日运抵上海港,同年6月6日运抵长沙。申诉人于1988年1月16日向被诉人支付了全部货款402,000美元。
  1988年5月24日,申诉人发电报给被诉人,请被诉人准备派人来安装设备。同年6月12日,申诉人和被诉人代表共同在申诉人的用户常德××印刷厂(以下简称用户)对四色胶印机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关于四色胶印机开箱情况》(以下简称《开箱情况》)。双方在《开箱情况》中商定,被诉人务必派遣人员在1988年6月25日前到达用户,进行设备清洗和维修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将四色胶印机安装调试完毕,否则,每推迟7天对被诉人罚货款总额的1%。同年7月30日,被诉人和申诉人的用户订立协议,委托用户对设备进行清洗,清洗费用人民币8,000元由被诉人承担。
  1988年8月14日,被诉人代表及联邦德国××公司技术人员到用户指导设备的安装调试。8月17日,被诉人和用户签署《关于四色胶印机试车纪要》(以下简称《试车纪要》),其中写明:设备经调试和试印刷,证明生产性能尚可,但自控装置CPC1--02电脑记忆储存部分未调试,未验收;应随机配齐的零配件大部分未配齐,被诉人应将所欠零配件及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的已损坏部件及时供应给用户,被诉人应负担的清洗费人民币8,000元由被诉人按用户要求代购零配件冲抵。
  1989年1月31日,申诉人、被诉人和用户在长沙举行会谈,共同签署了《关于解决908合同设备问题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合同会谈纪要》),其主要内容是:被诉人承认申诉人及用户指出的违约事实,诚恳表示歉意,并保证:1.将有问题的五块电脑芯片带回香港修复并承担全部修理费用;2.在1989年3月15日以前将所欠的29种163套件零配件全部寄给申诉人;3.用清洗费人民币8,000元代购的零配件也于1989年3月15日以前买好寄给申诉人,申诉人及用户对被诉人作出的上述承诺表示同意,并要求被诉人在1989年3月底以前将维修的五块电脑芯片寄给用户,1988年4月底以前派技术人员到用户调试和操作CPC1-02电脑记忆储存部分的功能,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被诉人负责。但是此后,被诉人除迟至1989年7月27日方将修复的五块电脑芯片返还申诉人外,其他两项承诺并未履行。为此,申诉人于1989年6月23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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