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糖果包机品质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三)第五次调试是最终调试,但不是最佳调试。由于受试糖果不规则等原则,严重影响了调试中的粒速问题。
  (四)银行拒付货款的关键在于申诉方。
  为此,被诉人提出反诉,要求申诉人支付货款100000美元,并承担被诉人因遭银行拒付货款蒙受的经济损失美元13500元,人民币5200元,港币17953.89元。

               二、仲裁庭意见

  (一)仲裁庭根据1990年1月12日至18日由双方当事人在申诉人用户工厂进行调试的结果,认为合同中规定的TTH--203型枕式自动糖果包装机的包装能量为400--450粒/分,实际上是不可能达到的。是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正确合理地理解产品样本说明的缘故。上述五台糖果包装机的技术性能和价格水平是相称的。申诉人以合同规定的价格购进这种类型的糖果包装机而要求达到400--450粒/分的包装能量是不合理的。其根据是:
  (1)TTH--203型糖果包装机是一种比较简易的专用包装机。被诉人所提供的五台机器的设计是合理的,调节功能是完善的,所用材质是好的,机器的加工质量虽有一些缺陷,仍应认为机器的品质是合格的,由于机器的简易性要求有较熟练的人员进行操作,这是机器良好运行的一个重要因素。每台包装机20000美元CIF长沙的价格水平与被诉人供应的糖果包装机的质量相当。  
  (2)本案合同附件中规定五台TTH--203型自动糖果包装机能量达到400--450粒/分实际上是对制造商产品样本的数据的不全面的理解,是签约双方对这个重要技术数据未经认真研究而造成的疏忽。
  根据台湾制造商印刷的产品样本的数据来看,其包装尺寸的范围是15--100MM(长)×10-65MM(宽)×2-28MM(高),包装能量为100-450粒/分。显然包装能量与糖果尺寸的大小和形状有密切关系。××食品总厂的糖果尺寸为26.5×18.5×12MM,相应的包装袋长度为50MM,对照产品样本上所列包装尺寸范围来说大体居中,因而包装能力也应居中。申诉人根据用户工厂提供的糖果尺寸,要求该五台糖果包装机达到450粒/分的包装能量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
  根据以上事实,申诉人提出退货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粒速条款规定不尽合理,已如前述,但主要责任在被诉人。被诉人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向买方详细说明机器的性能,由于被诉人的疏忽使申诉人的生产计划安排受到损失,被诉人应予以适当补偿。
  (三)被诉人在设备运至目的港后,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对机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延迟了机器的使用,并且未对机器进行试生产,给申诉人带来经济损失,应由被诉人予以补偿。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