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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电子计算器配套组件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关于买卖电子计算器配套组件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工业公司与被诉人香港××公司于1984年11月25日和1986年1月2日分别签订的023、024、号和001、002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于1987年8月10日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关于买卖电子计算器配套组件的争议案。
  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和被诉人提出的答辩书以及所有的证明材料,于1988年11月9日和1989年7月3日在北京开庭审理。申诉人、被诉人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提出的问题。开庭后,双方又提交了补充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买方)与被诉人(卖方)先于1984年11月25日和1985年1月2日分别签订了023号、024号、001号、002号四份买卖合同。023号合同规定买卖集成电路组件与五金件各50万件,价值101.5万美元。024号合同规定买卖机壳组件与包装件各50万件,价值36万美元。001号合同规定买卖EL-838计算器零件集成电路件与五金件各40万件,价值79.2万美元。002号合同规定买卖EL--838计算器零件机壳件与包装件各40万件,价值28.8万美元。以上四份合同总值为245.5万美元。每份合同都规定卖方应另提供各种货物数量的1%为无偿损耗件。价格条件均为C&F福州。合同中对交货期限分别作了规定,023与024号合同规定为1984年12月各到货10万件,其余40万件,规定为1985年1月上、中、下旬到货。001与002号合同全部货物,规定为1985年2月底交货。付款方式与开证日期,023与024号合同,规定为买方分两次开出信用证,第一次于1984年11月28日开立第一批货款27.5万美元的信用证,其余合同价款110万美元的信用证,在开立第一次信用证后10天内开出,001与002号合同全部价款108万美元的信用证,规定在货物装船前25天开出。
  合同订立以后,申诉人于1984年12月4日开出023与024号合同第一笔货款27.5万美元的信用证后经双方协商同意,此证修改过两次,交货期修改为延至1985年1月31日,被诉人于1985年1月31日交付这批货物,但有部分货物于1985年2月4日到齐。023与024号合同的第二笔价款110万美元,申诉人于1984年12月8日开出信用证,此证也经双方同意,对等值货物各40万套的交货期延长至1985年3月15日,被诉人于1985年3月11日交货,但有部分货物,直到1985年4月21日交齐。001与002号合同货款108万美元的信用证,申诉人于1985年1月7日开出,被诉人于1985年2月11日、15日、28日分批交货,但有部分货物直到1985年7月21日交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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