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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算器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申诉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称,被诉人供货质量不合格,认为“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经抽样检查,以36No.85/2491号商检证书已证明LK146A型手表式运算器不合格率为99%,LK146B型手表式运算器不合格率为99.5%”。要求被诉人赔偿:(1)除已修复售出的部分外,应退回香港的全部余货的货款120024美元。(2)货价利息损失24484.98美元。(3)进口关税及进口产品税税款利息11263.05美元。(4)退货费用3600.72美元。(5)商检费人民币1044元(折合为366.31美元)。(6)应得利润:按货价总值10%计算为1200.40美元,索赔总额为171741.46美元。此外,申诉人还提出若对方败诉,仲裁费用应由被诉人承担,并补偿申诉人为办理本案所支出的费用,相当于胜诉金额的5%。
  申诉人在1988年10月15日给仲裁委员会的函中,将仲裁请求修改为要求被诉人偿还退回香港的货物的货款12万美元以及承担利息48000美元的50%。
  被诉人答辩要点如下:
  1.申诉人提出手表式运算器有品质问题后,被诉人一直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几次去人去信协商解决纠纷,并开出了两张信用证,买回全部LK146型手表式运算器,而申诉人没有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2万只手表式运算器退回。此后,在1986年1月28日,被诉人致函申诉人,提出赔偿方案,又遭申诉人拒绝。因此申诉人既不及时退,又不接受被诉人提出的赔偿建议,也不及时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降价)以致问题久拖不决,由此而扩大的损失应由申诉人负责。
  2.关于货物质量的不合格率的问题,申诉人的用户海南大学1985年7月5日,在没有商检局人员和被诉人在场的情况下,单方面对手表式运算器LK146A型28800个,B型6600个进行了组装和检验,并出具了质量情况的报告,该报告称:A型不合格的有8568个,占检验总数的29.9%;B型有3013个,占检验总数的45.65%。此外,还对不合格的A型4800个和B型2000个进行了复验,也分了四类。1985年8月10日广东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中提到的被检验的货物的数量,不合格的数量和不合格率以及分类情况与海南大学的质量情况报告完全相同,可见申诉人只将复验的不合格的产品交商检局检验,因此,该商检证书不能表明全部货物的不合格率。申诉人提出的所谓不合格率A型为99%,B型为99.5%是申诉人对商检证书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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