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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算器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运算器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88年12月30日于北京)


  [提要]申诉人(买方)与被诉人(卖方)签订买卖手表式运算器的合同。商检证书证明到货存在一系列的品质问题。被诉人向申诉人开出了两张信用证,要求买加有品质问题的运算器。申诉人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退回,信用证失效。几个月后,申诉人将货物退给了被诉人。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退货的货款和利息以及关税、利润等损失。仲裁庭认为货物存在设计和制造方面的品质问题,被诉人应当接受退货,但是申诉人未在被诉人开立的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退回,使被诉人丧失了及时处理货物的机会。仲裁庭裁决被诉人只退货款,不赔利息,关税和利润损失不予考虑。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广东省××进出口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诉人香港××电子有限公司于1985年5月10日签订的85GD-HB-K038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于1987年5月29日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手表式运算器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了以×××为首席仲裁员,×××与×××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和被诉人提交的书面申诉和答辩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于1988年5月26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中,仲裁庭认真听取了申诉人的口头陈述和答辩,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但未获得成功。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广东省××进出口公司海南分公司(买方)与被诉人香港××电子有限公司(卖方于)1985年5月10日签订了85GD-HB-K038号合同,购买手表式运算器LK146A型3万只、LK146B型2万只,总价为150000美元,合同索赔条款规定:“在货到目的口岸60天内如发现货物品质、规格和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车)方责任者外,买方有权凭广州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换货和赔偿。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退货及换货费、保险费、仓储费及装卸费等)由卖方负担”。1985年5月16日,申诉人开出信用证,1985年6月17日,货物运抵海口。申诉人的用户海南大学电子设备厂在开箱组装的过程中发现部分货物品质有问题,申诉人即通知被诉人前往海南察看货物,1985年7月24日被诉人发电给申诉人用户,称换货有困难,愿开出信用证买回所有不合格的货物,并要求告知退货的数量。1985年8月10日,中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根据申诉人的申请,对安装后的LK146A型4800个和LK146B型2400个,进行了检验并出具36No.85/2491号商检证书,该商检证写明:“LK146A和LK146B型电压不足。电路接触不良或集成块损坏的分别为2680和1336个,功能键失灵或表芯逻辑错乱的分别有1472和406个;表盖不能嵌入、螺孔打滑、磁环脱落、螺钉生锈等分别有600个和647个;鉴于货物包装完好,上述品质问题属发货前原有”。1985年8月,海南大学应被诉人要求将货物修复后出售了一部分,1985年9月,被诉人再次派人员到海南了解情况,1985年10月9日和10月10日被诉人开出以申诉人为受益人的两张信用证要求买回全部LK146B型手表式运算器2万只总价为56400美元。申诉人收到了信用证,但未能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该批货物发运,信用证因此失效。以后,双方通过各自的律师进行多次商谈索赔,申诉人要求签订退货和赔偿的协议,被诉人要求申诉人先将不合格的货物退至香港,鉴定了货物的品质和现值后,再谈索赔问题。1986年7月18日,申诉人将余下的全部货物,包托LK146A型22169只,LK146B型17995只装运发往香港,香港检验公司Pierre Leong有限公司于1987年3月9日至3月25日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根据检验报告作出评定:表无显示,可能电流力弱;印刷电路板氧化,可能因存放在暖湿空气里时间过长,线圈短缺,外套沾污/胶粘,可能是装配时发生的;底盘变形,为材料不合格,无指针板,为装配时没装上。对无铃输出功率,逻辑功能欠准,字段破碎/缺少,无复位和按键有故障,检验人员建议技术人员作专业结论。申诉人不同意被诉人所称货物大部分属良好运行,坚持以中国广东进出口商检局的商检证明为根据索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诉人遂于1987年5月29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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