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装机和电脑秤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包装机和电脑秤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88年12月28日于北京)


  [提要]申诉人(买方)与被诉人(卖方)签订了标的分别为包装机和电脑秤的合同。到货经被诉人派人调试,证实电脑秤的秤量精度误差较大,不能使用,被诉人同意退货;同时,包装机的包装尺寸和热封口性能也存在问题,被诉人要求再进行最后一次调试。结果被诉人没有取货和调试。申诉人要求电脑秤和包装机均予退货。仲裁庭认为双方达成了将电脑秤退货的协议,申诉人的退货要求是合理的;因包装机尚可使用,仲裁庭不支持申诉人的退货要求,但认为应降价处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中国吉林省××投资公司与被诉人外国××有限公司于1983年9月8日签订的83TIE/406-0008CN号,83TIE/406-0009CN号和83TIE/406-0013CN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于1986年8月1日提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关于上述合同项下货物质量争议的本仲裁案。
  审理本案的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组成。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和被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答辩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并于1987年10月26日和1988年5月4日在北京开庭审理。申诉人与被诉人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认,并回答了仲裁庭提出的问题。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中国吉林省××投资公司与被诉人外国××有限公司于1983年9月8日在中国长春签订了由申诉人购买被诉人在长春展销的WF-700-1、WF-700-2大型垂直式包装机一套两台(下称包装机)和LDF-III电脑秤(下称电脑秤)一套一台的三个买卖合同,合同号分别为:83TIE/406/0008CN号、83TIE/406/0009CN号和83TIE/406-0013CN号。
  被诉人交货后,曾于1983年12月至1984年10月三次派人到长春对包装机和电脑秤进行调试。在调试过程中,发现机器的质量不合格,主要是:包装机热封口性能不好,其制袋包装速度、包装尺寸达不到被诉人提供的资料所规定的指标,电脑秤的秤量精度只能达到99.5%,达不到被诉人所提供的资料所写明的99.9%,称量速度达不到被诉人提供的资料所写明的24-36次/分的标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