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椰子油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申诉人申诉称:
  合同是经双方承认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被诉人接受了合同条款,申诉人开出的信用证内容与合同条款一致,没有理由认为不可接受。被诉人有权提出修改信用证内容的要求,但对申诉人无必须接受的约束力。关于增加接受第三者单证条款,经双方协议,申诉人接受了,并相应修改了信用证。关于“中性包装”和“发票随船”条款,是合同规定的条款。被诉人要求修改应向申诉人讲明理由。有关泰国海关的规定,被诉人在仲裁答辩以前从未告知申诉人,然就“发票随船”,被诉人完全能够做到,没有必要修改。
  被诉人答辩称:
  由于申诉人没有对被诉人寄回的合同文本再行确认,合同条款本身有矛盾,以及合同价格显失公平,因此,本案合同属根本未成立或未生效合同。关于要求删除“中性包装”,原因是,产地国泰国海关规定对未建交和敌对国以外的其他任何国家出口货物不允许使用中性包装,因此,信用证中的“中性包装”条款必须删除,否则合同无法履行。关于删除“发票随船寄交买方”,是由于货物由产地国直发中国海口港,而发票需由被诉人从香港开出,因而发票不可能随船寄交。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写明信用证应是可以接受的信用证,被诉人收到信用证后发现该信用证不可接受,有权要求修改。申诉人漠视合同规定,拒绝对信用证加以修改,因此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至于申诉人与中间人×××先生签订的协议,由于×××先生不是被诉人公司的人或代理人,因此,其行为对被诉人没有约束力。另外,申诉人要求的销售损失是涉及另外的合同,与本案合同无关。

二.仲裁庭意见



  1.本案申诉人将印好的并经其签字的合同文本寄交被诉人,被诉人除在装船期限一栏中加注了“可以接受之L/C(信用证)”外,未作其他改动,将合同文本签字后寄还申诉人。依此,合同为有效成立。此外,证据表明在合同订立后至提出仲裁申请前,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同有效性表示任何异议。被诉人认为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的说法不能成立。
  2.申诉人与中间人×××先生签订的修改信用证的协议,由于申诉人当时已知×××先生不是被诉人公司的代表,因此,该协议无效。
  3.申诉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开出信用证,被诉人有义务接受,但由于合同上加注了“可以接受之信用证”一节,被诉人为了保证顺利结汇,对按合同规定开出的信用证条款可以提出修改要求,但应主动说明理由,尤其在不修改信用证合同就无法履行时,被诉人更应说明理由,或留出合理时间供申诉人考虑,但被诉人没有这样做,因此,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