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经济A型机,虽经申诉人调试完毕,已投入生产,但产量只达到180个/小时,远远低于合同规定的350个/小时,显然,该机仍未完全达到全员规定的验收条件,故应折价处理。折价比例,如按实际产量(180个/小时)少于合同原订产量(350个/小时)的差额(170个/小时)比例计算,应为48.6%。考虑到被诉人为调试机器付出了一定代价,所以折价比例按40%计算。
因作折价处理,故经济A型机尚缺损的机器部件和备件,由申诉人自己解决,但被诉人仍应将按合同规定应交而尚未交付的技术文件,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天内交给申诉人。
3.豪华B型机应是全自动吹瓶机,经双方四次调试,仍存在很多问题没有解决。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曾作出中间裁定,给被诉人再一次调试的机会,被诉人虽然答应继续派人调试,但至今没有执行,应视为被诉人自己放弃了再次调试的机会。由于被诉人提供的这套机器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条件,致使申诉人损失了根据合同本应得到的利益。被诉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因此,申诉人提出的将该机退货还款的赔偿要求是合理的。但考虑到若作退机还款处理,将给双方带来更大的损失,为尽量减少双方的损失,豪华B型机也予以折价处理,折价比例为50%。
4.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由被诉人赔偿其他一切经济损失的要求,因本裁决2、3已对经济A型与豪华B型两台机器作了折价处理的决定,故不再予以考虑。
三.裁决
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诉人应将经济A型吹瓶机货款52453美元的40%即20981.20美元退还申诉人,并赔偿从1984年3月8日起至被诉人偿付上述折价款额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7%计算)。
被诉人应将尚未交付的经济A型吹瓶机的技术文件资料(1)空气压缩机说明书(2)冷水机说明书(3)吹瓶机气动原理图(4)吹瓶机电气说明图不全的部分,交付申诉人。
2.被诉人应将豪华B型吹瓶机组货款97030美元的50%即48515美元退还申诉人,并赔偿从1984年3月8日起至被诉人偿付上述折价款额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7%计算)。
被诉人应将尚未交付的豪华B型机的技术文件和机器附件,包括无料自动停车装置和油箱温度计,以及气动原理图、电气线路图、液压说明图、冷水机说明书,交付申诉人。
3.本案仲裁费全部由被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