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哈尔滨园林合资争议仲裁案的决定
(1988年11月25日于北京)
根据申诉人哈尔滨市园林××服务公司与被诉人外国××有限公司于1987年3月26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哈尔滨××园林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于1987年11月3日提出的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前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了以×××和×××为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的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仲裁庭于1988年8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香港××集团表示愿意承担外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友好协商与哈尔滨园林××服务公司达成了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据此,申诉人于1988年11月10日申请撤销本案。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规则第35条的规定,仲裁庭决定撤销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