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记录仪和放大仪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记录仪和放大仪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88年11月18日于北京)


  [提要]申诉人(买方)和被诉人(卖方)分别签订了买卖视频记录仪和医疗显微放大仪的合同。记录仪合同规定被诉人以即期信用证并凭申诉人的用户出具的验收证明结算货款。被诉人填写了该合同项下部分货物的发货单据以及向申诉人的用户索取的空白验收证明,据此结算了这部分货物的货款,但实际上并未发货。关于放大仪合同,被诉人也多收了货款。申诉人要求被诉人退还多收的货物加计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仲裁庭查明申诉人的有户与被诉人签订了关于处理上述两分合同多收货款的协议,但此协议未经申诉人授权和追认,对申诉人无约束力。仲裁庭裁决被诉人退还记录仪和放大仪合同项下多收的货款,并加付利息。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广东××进出口公司与被诉人外国××有限公司于1984年9月19日在中国广州签订的84GYI-351号和85GYI-3004号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于1988年1月12日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货物买卖争议案。
  审理本案的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和×××组成。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书和被诉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所有的证据材料,于1988年11月3日在北京开庭审理。申诉人、被诉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提出的问题。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与被诉人于1984年9月19日在中国广州签订了84GYI-351号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被诉人卖给申诉人日产索尼视频记录仪2000台,其中VO-5630型1700台,单价1400美元;VO-5850型300台,单价3520美元,分批装运,C&F中国广州,合同总值为3436000美元。交货期为1985年3月30日前。合同还规定以即期信用证并凭申诉人的用户出具的验收证明结算货款。合同订立后,被诉人于1985年4月15日交付索尼视频仪1600台,申诉人也支付了该批货物的货款,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对余下的400台VO-5630型视频记录仪,被诉人于1985年6月28日开出发票、装箱单和装运通知单,填写了申诉人的用户预先开给的空白收货检验证明书,于1985年7月23日向申诉人收取了货款560000美元,但实际上被诉人并没有装运该400台视频仪。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