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诉人将尚欠的货款1363585美元支付给申诉人,并加计利息;
2.被诉人补偿申诉人因追讨欠款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3.被诉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被诉人在答辩中提出,申诉人将他作为被诉人是错诉,因为他只是用户××电子电器厂代理人,一切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而不应由被委托人即代理人承担;被诉人还提出,委托人以其行为终止了委托协议即代理协议,因此被诉人请求仲裁庭免除他作为本案的被诉人而由他的委托人即他的用户××电子电器厂作为本案的被诉人。与此同时,××电子电器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他用申诉人交付的ORION商标电视机部件装配成整机后使用了ORION商标进行销售,因侵犯ORION商标权而被处罚大量的款项,因此他不支付尚欠申诉人的货款,并将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控告申诉人。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认为:
1.海南××经济贸易公司应为本案的被诉人。申诉人外国××有限公司没有错诉,因为第一,上述被诉人系本案合同的签字人;第二,委托人即本人应对被委托人即代理人承担责任,这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事情;被委托人即代理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即使说明是代委托人即本人签订的,一旦发生不履约,他人有权同时诉被委托人即代理人和诉委托人即本人,也可以只诉委托人即本人,或者只诉被委托人即代理人;第三,中国的实际情况是,无外贸权的用户无权对外进行贸易,而必须通过对外贸易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义务,用户与对外贸易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完全是内部的事情,对外贸易公司应对外行使外贸合同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2.被诉人海南××经济贸易公司一方面否认自己是被诉人,一方面又就本案提出答辩,称申诉人发运第二批货物时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因此,申诉人应对被诉人没有支付货款承担责任。然而,如果申诉人发运货物超过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被诉人可以按合同中第16条的规定,向申诉人提出索赔,而不能以此作为不支付货款的理由。事实上,被诉人没有就货物迟交问题向申诉人提出过索赔要求。
3.申诉人按照合同规定交付了ORION牌的电视机部件,被诉人的用户将这些部件装配成整机后使用什么商标出售整机,是否有侵权行为,是否受处罚等问题,不能与他收了申诉人的货物(电视机部件)不支付货款的问题联系在一起,而且侵权问题不是本案范围以内的事情,也不属仲裁庭管辖之内的事情,应由被诉人及/或其用户自己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