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机部件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88年8月10日于北京)
[提要]被诉人(买方)受其用户的委托,与申诉人(卖方)签订了买卖电视机部件的合同。申诉人交付了全部货物,被诉人支付了部分货物,余款未付。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尚欠的货款和利息。被诉人辩称,申诉人将他作为被诉人是错诉,因为他是用户的代理人,一切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而不应由被委托人即代理人承担。仲裁庭认为申诉人没有错诉,因为被诉人是作为买方在合同上签字的,用户与被诉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完全是内部的事情,被诉人应对外履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仲裁庭裁决被诉人将尚欠的货款及利息支付给申诉人。
根据申诉人外国××有限公司(卖方)与被诉人海南××经济贸易公司(买方于)1985年1月24日签订的州信进字第85/001号、州信进字第85/002号和州信进字第85/003号合同(下称001号、002号、和003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于1987年2月27日提出的仲裁申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了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及附件和被诉人提出的书面答辩及附件以及申诉人和被诉人以后继续提出的补充说明及证明文件,并于1988年1月7日在北京开庭审理。申诉人和被诉人均到庭作了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
仲裁庭就本案作出了本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外国××有限公司(卖方)与被诉人海南××经济贸易公司(买方)于1985年1月24日签订了001号、002号和003号三个合同,由申诉人卖给被诉人电视机部件10100套,CIF海南岛,总金额为1950000美元。申诉人分别于1985年3月2日和1985年4月4日将合同规定的电视机部件10100套发运给被诉人。1985年5月17日,申诉人与被诉人的用户现代电子电器厂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同意将001号、002号和003号三个合同项下的货款总金额从1950000美元减为1880000美元。被诉人于1985年6月13日将515405美元支付给申诉人,但余款1364585美元始终未支付。申诉人于1987年2月27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