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合同,全部退货,由被诉人退回已付货款205880美元。
2.被诉人赔偿申诉人的直接损失人民币538000元。
3.被诉人赔偿申诉人的间接损失人民币870000元。
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如下:
1.墙壁纸印刷平花压纹一次完成机无正式铭牌,而是以手写的胶合板标牌临时贴于设备上,故设备的规格型号和制造厂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无法认定。
2.被诉人发来的设备上零部件有许多是陈旧的、使用过的、代用的和加工粗糙的不合格品。
3.被诉人设备上的零部件锈蚀严重。
4.被诉人没有提供完整、正确、清楚的技术资料。
5.被诉人提供的印花轴是旧的,并且短缺18根。
对于申诉人提出的上述申诉要求和理由,被诉人于1986年11月28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答辩如下:
1.不同意申诉人撤销合同和退货的要求。
2.不同意申诉人直接和间接损失的索赔要求。
3.要求被诉人支付尚欠被诉人的货款,计282000港元。
4.要求申诉人补偿被诉人两次派人安装机器所支出的费用,计30000港元。
对于被诉人的答辩和要求,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反答辩书,其内容大体与其以前提出的申诉相同。
二.仲裁庭意见
1.根据申诉人及其用户与被诉人于1985年11月18日签署的《关于双方共同开箱检验就存在的问题的会谈纪要》和中国吉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85年11月23日出具的检验证书,可以确定被诉人向申诉人提供的墙壁纸生产设备和原料纸,均不符合合同的技术规定,并缺少部分部件,经被诉人派遣的技术人员调试后,该设备也不能生产出符合合同规定的墙壁纸。该设备存在着以下问题:设备运转精度差,结构不合理,操作不方便、不灵活;纸张在机器上运转不平稳,抗力不均匀,左右串动,无控制装置,油墨在印刷过程中有沉积,上下不是一样颜色,需经常用人工搅拌;包装机与主机不配套,能力不一致;收纸机随着直径的增大,用人工控制调正很不合理,无法保证卷纸质量;设备的部分零部件是陈旧的、代用的和加工粗糙的不合格品;部分零件锈蚀严重;所交付的96吨原料壁纸与合同规定的成交样品不符;短缺18根印花棍和技术资料。对上述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事实,被诉人应承担责任。
2.被诉人提出的30000港元的反诉要求不成立,因此款项系其应支付的正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