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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壁纸生产线设备质量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墙壁纸生产线设备质量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88年7月25日于北京)


  [提要]申诉人(买方)与被诉人(卖方)签订买卖一套五色墙壁纸生产设备的合同。被诉人交付了货物,申诉人支付了85%的货款。设备经检验和调试,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申诉人要求退货还款、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仲裁庭认为被诉人的退货要求不能成立,因为该设备是可以生产墙壁纸的,只不过是质量较低,而且申诉人在货到后近一年的时间内一直没有提出,只是在申请仲裁时才提出退货的要求。仲裁庭裁决设备降价20%,但应扣除申诉人尚欠被诉人的15%的货款。

  根据申诉人中国吉林省××投资公司(买方)与被诉人外国××墙纸地毯公司(卖方)于1984年12月18日签订的84ND/405407CK号合同(下称07CK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于1986年7月21日提出的仲裁申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受理了07CK合同项下墙壁纸生产设备质量问题的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了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和有关证明文件以及被诉人提出的书面答辩和申诉人提出的书面反答辩及附件,并于1987年2月6日、1987年3月20日和1987年8月23日在北京开庭审理。申诉人到庭作了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被诉人虽然已接到开庭通知,但没有出庭。
  仲裁庭于1987年9月30日,要求按照07CK合同的规定和申诉人与被诉人于1985年11月18日签署的“会谈纪要”以及申诉人的代表与被诉人派遣的安装机器技师于1986年3月31日签署的确认设备存在问题的《关于壁纸机安装试车试印过程的纪要》,作出了中间裁决,令被诉人最迟在1987年12月15日之前将设备安装调试完好。被诉人对该中间裁决置之不理。仲裁庭根据申诉人的申请,按照仲裁程序规则第28条的规定,就本案作出本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 情



  申诉人中国吉林省××投资公司(买方)与被诉人外国××墙纸地毯公司(卖方)于1984年12月18日签订了07CK合同,购买五色墙壁纸生产设备一套,C&F大连,总金额为1880000港元。申诉人按照合同规定于1985年9月14日向被诉人开出了合同金额85%的信用证,计205880美元,被诉人于1985年10月22日将货物运抵大连。申诉人和用户与被诉人于1985年11月18日签订了《关于双方共同开箱检验就存在的问题的会谈纪要》,确认了货物存在的问题。在1985年11月23日,中国吉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就该货物出具了850168号检验证书,证实设备存在问题。1986年3月31日,申诉人的用户与被诉人派遣的安装机器技师签署了《关于壁纸机安装试车试印过程的纪要》,确认设备不能生产出合格的墙壁纸。另外,被诉人交付的原料纸也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后来,被诉人答应更换总件并再次调试,但始终没有实现诺言。1986年7月12日,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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