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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桔生产线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被诉人于1985年10月初将柑桔生产线设备运抵申诉人用户工厂江西省新干县××食品厂。申诉人按规定于1985年10月14日前先后四次以信用证方式通过江西南昌中国银行分行将合同金额95%即408.5万法国法郎支付给被诉人。同年12月10日被诉人派遣技术人员到该厂进行设备安装与调试后,与新干县××食品厂的代表共同签署了一份《备忘录》,《备忘录》中载明:搓皮机去皮功能以及捣碎机、过滤器的功能与效果,均未达到双方规定的技术要求。被诉人的技术人员表示,回国后将尽快解决这些难题。1986年1月4日,江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经过对这套生产线进行检验之后,出具(86)JL-011A号检验证书,对于调试结果发现的问题,检验证书上载明为由于设计制造上的因素所致。
  1986年2月15日,被诉人派公司总经理及香港××公司工人前去江西省新干县同申诉人及其用户代表进行商谈以后,于同年2月20日与新干县××食品厂代表签署了《技术备忘录》,《技术备忘录》中,对柑桔生产线的技术要求作了一些修改,被诉人表示将提供经过修改和补充的设备,于同年7月15日前装船离开法国马赛港,同年10月底调试成功,确保同年11月3日正常生产。
  补充设备于同年10月底运抵新干县××食品厂后,经被诉人派技术人员去该厂进行投料调试,其结果,各项技术数据仍未达到《技术备忘录》的要求,随后于同年12月16日至19日,被诉人再派技术人员去该厂进行投料调试,仍未达到《技术备忘录》的要求,双方代表于是签署了调试报告,报告中除载明调试所得的数据外还载明,被诉人技术人员应向被诉人转达下述意见,即根据1986年2月20日双方代表签署的《技术备忘录》,被诉人应赔偿1985年、1986年调试的损失。
  从这以后,申诉人多次给被诉人发出电传,要求被诉人前去解决问题。1987年5月29日,被诉人又派公司总经理去南昌同新干县××食品厂代表签订了《关于浓缩调试失败的处理意见备忘录》,在这一备忘录中,写明了柑桔生产线1985年以来经多次调试失败,给新干县××食品厂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并分别列明了各方的意见。申诉人的意见是要求将这个合同项下的设备全线退货,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或在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的前提下,将此合同项下的设备全线降价处理,同时,由被诉人在1987年内再进行修补柑桔生产线的设备工艺,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若再失败,一切损失则全部由被诉人赔偿。被诉人的意见是,1985年与1986年设备调试失败,不应全部由被诉人负责,例如,原材料的数据、水源、电源的情况、被加工水果的质量等,都要具体研究,表示拟采取一切办法,将生产线调度达到备忘录的要求,调试成功后,再讨论1985年、1986年调试失败的损失赔偿,届时如果双方意见仍不一致,同意通过仲裁解决。对于以上意见,被诉人表示将不迟于1987年6月27日作出具体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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