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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玩具模具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电子玩具模具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88年6月3日于北京)


  [提要]申诉人(买方)与被诉人(卖方)签订了关于购销塑料电子玩具模具的两份合同。到货后,经过检验和试模,证明模具有质量缺陷,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要求。申诉人和被诉人遂签订协议,内容是退货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诉人并不履约。仲裁庭确认退货协议的效力,裁决被诉人应先向申诉人退还货款及利息,之后被诉人自行将已交付的电子玩具模具取回。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中国××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买方)与被诉人香港××制品有限公司(卖方)签订的买卖塑料电子玩具模具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受理本案。仲裁委员会主席受申诉人委托代其指定×××为仲裁员,并受被诉人委托代其指定××为仲裁员。×××与××共同推选×××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于1987年11月9日和1987年12月23日、24日,两次在北京开庭,被诉人虽经通知,但两次均未到庭。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28条的规定,依申诉人的声请,对本案作出了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中国××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买方)与被诉人香港××制品有限公司(卖方)于1985年6月8日和9月10日分别签订了以9万美元购买五套塑料电子玩具模具(包括140镑的试生产原材料)的FL/MH/001/85号合同(下称001合同)和85EMCR/471WH07CH号合同(下称07合同)。
  001合同第13条规定:卖方必须担保货物使用第一流技术,最好的材料制成,是全新的和未使用过的,并在质量和规格所有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日期计算起12个月。
  1985年12月13日,被诉人根据合同将五套塑料电子玩具模具运抵武汉,12月20日运抵申诉人用户××电子仪器厂。经检验,发现该货物不是全新的而是使用过和修配过的,模具工作部位、模芯配块、铜焊等均有缺陷,51付模具有40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同时短少:(1)模具图纸;(2)模具所生产的产品零件图纸;(3)金工件模。
  经过试模,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要求,生产能力更达不到合同规定的10万件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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