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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空成型机品质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按照山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结果的证据,这套中空成型机的总价应为已付总价67916美元的40%,即27166.40美元,被诉人应退还货款40749.60美元。
  2.被诉人补偿这套机器价款的利息损失23909.69美元。
  3.被诉人赔偿已由申诉人付讫的海关税、手续费、劳务费、银行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5950.39元(按照上列项目费用总额人民币43250.64元的60%计算)。
  4.被诉人补偿已付税款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6841.57元。
  5.被诉人补偿已付的仲裁费、差旅费、设备安装费、试车材料费、水电劳务费等人民币8000元。
  6.被诉人赔偿生产利润损失人民币108208元。
  以上合计:64659.29美元,人民币158999.96元。
  被诉人在1987年7月9月与同年12月的书面答辩中,主要说明,此合同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双方在商定合同的质量标准时,缺乏科学根据。被诉人(卖方)所提供的技术数据系意大利明吉蒂厂生产此机时在该厂实验室条件下产生的标准数据,但实验室的条件与太原工厂的实际生产条件相比,无疑存在相当的差距。由于被诉人签订合同的代表不懂技术,结果造成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和被诉人的书面申诉和答辩,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与辩论,并咨询专家后认为:
  1.双方对机器调试的结果和山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检验报告,均证明EX84XNR-401003CK号合同的Economy B型中空成型机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产量和一次合格率及壁厚公差等验收指标,对此,被诉人应承担责任,但该套机器尚不应退货,应作减价处理,由被诉人退还申诉人部分货款并加计利息。
  2.由于海关税和增值税系按机器设备价款缴纳的,现货物实际价值降低,由此而引起申诉人多缴纳的税款损失应由被诉人承担。
  3.申诉人的其他索赔要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也不足,不予考虑。

三.裁决


  仲裁庭裁决如下:
  1.申诉人提出的退货要求不能成立。
  2.合同价格为67916美元的Economy B型中空成型机应减价45%,即30562.20美元,应由被诉人立即退还申诉人,并加计自1984年4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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