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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空成型机品质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中空成型机品质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88年2月10日于北京)


  [提要]申诉人(买方)和被诉人(卖方)签订了买卖一套中空成型机的合同。合同对设备的验收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设备运抵申诉人用户工厂后,被诉人派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了调试,调试结果未能达到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验收标准。申诉人依据商检证书提出索赔,要求退货还款,并由被诉人赔偿经济损失。仲裁庭裁决设备减价45%,不同意申诉人退货的要求。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山西省××进出口公司和被诉人××有限公司1984年3月9日签订的EX84XNR-401003CK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1986年5月7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就上述合同项下Economy
B型中空成型机品质争议仲裁案。仲裁委员会主席接受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委托,分别指定×××与×××为仲裁员,×××与×××共同推选×××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于1987年2月13日在北京第一次开庭审理,申诉人到庭作了口头陈述,被诉人委托长城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出庭进行答辩。1987年3月26日,由于长城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决定取消对其律师作为本案被诉人的仲裁代理人的指派,被诉人另行委托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为其仲裁代理人。此时,首席仲裁员×××因故辞去其首席仲裁员的职务,于是,×××和×××重新推选×××为首席仲裁员,重新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1987年8月28日,仲裁庭第二次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申诉人与被诉人的代理人均到庭。在第二次庭审中,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同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争取成立和解,如协商不成,则再作出裁决。1987年9月18日,申诉人致函仲裁委员会,声称协商未成,要求仲裁庭对本案做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1984年3月9日,申诉人(买方)与被诉人(卖方)签订了EX84XNR-401003CK号合同,合同标的物为意大利明吉蒂制造厂生产的“Economy
B型”中空成型机一套,它由一台塑料吹瓶机、两台冷水机和两台空气压缩机组成。在这一合同的附件中,对这套中空成型机验收标准作了如下规定:“用卖方供给的2000CC吹瓶模具进行试机,应保证产品符合下列条件:1.产量350个/小时以上;2.一次合格率不低于95%;3.产品壁厚误差不超过3%;4.……(本条全部文字被删去);5.适用于国产原材料。”合同附件最后规定:“本附件为EX84XNR-401003CK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买卖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附件还规定:“卖方应保证在1984年3月31日前到厂进行安装,调试,技术交流培训,并应负责在短期内使买方达到独立操作及维修。”上述中空成型机一套于1984年3月下旬运抵山西太原某厂。同年4月,被诉人代表会同意大利明吉蒂制造厂技术人员到太原某厂对这套中空成型机进行调试,调试结果未能达到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验收标准。1984年8月3日,被诉人又派工程师去太原某厂进行三天的调试,调试后,被诉人工程师同太原某厂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确认,这套设备经过调试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要求,双方一致同意此事要认真解决。1985年1月28日,经申诉人申请山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这套设备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表明:产量只达到157个/小时;一次合格率为84%,壁厚误差为50%。商品检验局认为,鉴于上述检验结果,其短缺和品质缺陷系售方(被诉人)责任。其后,双方当事人虽然曾经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协商,试图以和解的方式得到解决,但未能成功。1986年5月7日,申诉人将此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要求退机还款,赔偿损失。后来申诉人又曾修改其索赔的要求及数额。申诉人的仲裁请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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