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电容器争议仲裁案的决定
(1987年10月19日于北京)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中国××进出口总公司××分公司、××电容器厂与被诉人外国××电子有限公司于1984年6月2日签定的Y84CEM47021号“关于铝电解电容器前道生产设备补偿贸易合同”第十条有关仲裁的规定和申诉人中国××进出口总公司××分公司、××电容器厂1987年5月2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申诉人和被诉人之间关于Y84CEM47021号合同项下铝电解电容器前道生产设备争议案。
鉴于在本案仲裁庭尚未组成以前,申诉人中国××进出口总公司××分公司、××电容器厂于1987年10月16日向仲裁委员提交了“撤销仲裁申请书”,内称申诉人和被诉人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席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第35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