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子枪合同品质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一.案情



  申诉人与被诉人于1984年11月6日签订了20CK号合同,规定由被诉人卖给申诉人电子枪60000支,每支单价为CIF上海2.10美元,总金额为126000美元,于1984年11月8日又签订了22CK号合同,规定由被诉人卖给申诉人电子枪25000支,每支单价为CIF上海2.10美元,总金额为52500美元。申诉人按期开出了信用证,被诉人分别于1985年1月1日、1985年1月22日、1985年2月15日、1985年3月26日和1985年3月30日将上述合同项下的85000支电子枪运到了上海。
  申诉人将货物交给用户进行试验性生产时,发现电子枪的质量存在问题。经申诉人和被诉人双方同意,将尚未使用的电子枪加以封存,并由申诉人请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分别对该电子枪进行了品质检验。上海和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分别于1985年6月28日和1985年7月14日出具了品质检验证书,证明电子枪的质量存在较大缺陷。申诉人将商品检验局的检验结果通知了被诉人,同时向被诉人提出了索赔要求。1985年9月2日,申诉人和被诉人经过友好协商,双方签订了关于20CK号合同和22CK号合同的电子枪的索赔协议。协议规定,申诉人应把未配制成显象管的质量有缺陷的电子枪55951支退回给被诉人,而已配制成显象管的质量有缺陷的电子枪8236支则不退给被诉人;被诉人则应在三个月期限内将质量合格的电子枪共64187支发运给申诉人。协议还规定:“更换的电子枪分批运到买方后,买方按电子枪抽样的要求实测,其不合格率大于20%时则整批退货;更换的电子枪应有符合要求的包装措施”。
  1985年10月5日和6日,申诉人及用户和被诉人及供货商(日本××公司)四方代表在上海又进行了显象管装管试验,并签署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确认,被诉人提供的电子枪为不合格产品,退赔的办法按照1985年9月2日索赔协议执行。
  1985年11月27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发来电子枪99支,经申诉人的用户测定,除截止电压偏高外,基本合格。1986年3月5日,被诉人再发来电子枪500支,经申诉人的用户对其中100支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不符合1985年9月2日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
  1986年6月,申诉人函告被诉人,提出要求更换为“日立”或“北斗”电子枪或偿还不合格电子枪的全部价款及利息,被诉人表示,更换为“日立”或“北斗”牌号,需与供应商商量,但供应商愿意继续改进质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