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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纹布合同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县外贸公司
                          经办人 林××
                         1985年11月4日”
  1985年12月,福建省平潭××贸易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县外贸公司(即被诉人)林××的书面以及海丰贸易公司的证件,将12.5万码条纹布交给了海丰贸易公司。
  卖方香港××贸易公司发现货物已被提走,欠款未付,即向买方福建省××县外贸公司交涉,买方说,该货是海丰贸易公司取走的,卖方应向海丰贸易公司追索货款,买方福建省××县外贸公司没有责任。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各持己见,不能解决。卖方香港××贸易公司遂于1986年8月18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
  (1)被诉人福建省××县外贸公司(买方)支付拖欠货款156836.60美元并加付利息自1985年7月23日起至支付货款之日止,月息率12%。
  (2)被诉人在三个月之内付清拖欠的货款。
  (3)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负担。
  (4)被诉人偿付申诉人因追索这笔货款而支出的一切附加费用,包括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合计5771美元。
  申诉人索赔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是,第一,买方福建省××县外贸公司取走了货物,应支付货款;第二,买方向卖方订购的货物,一半是另一公司即水产公司(海丰贸易公司)买的,水产公司已将其应付的货款支付给福建省××县外贸公司,而福建省××县外贸公司没有将该款付给福建省××县外贸公司,而福建省××县外贸公司没有将该款付给卖方,却拿去做另外的生意(可能是做838电子计算器买卖),亏了本,因此长期拖欠卖方的货款,在此情况下,企图将全部事情和责任都推在林××身上,并千方百计设法把林××与福建省××县外贸公司分开来,以逃避责任,这是事实和法律均不允许的。
  被诉人答辩说,第一,买方福建省××县外贸公司没有收到水产公司(海丰贸易公司)支付给他的12.5万码条纹布的货款,盖有福建省××县外贸公司印章并有林××签字的收款收据,显然是假的,因为所盖的印章只是福建省××县外贸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是财务章;第二,由福建省××县外贸公司总经理陈××签字并加盖福建省××县外贸公司合同章的出具给卖方的156800多美元的欠款凭证,也只是名义的、形式的,因此,也是无效的;第三,林××向平潭××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请求给水产公司(海丰贸易公司)提取条纹布12.5万码的书面证明以及责任保证,是背着福建少××县外贸公司领导而做出的行为,因而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第四,申诉人香港××贸易公司应按照1985年7月24日签订的确认书行事,即在买方福建省××县外贸公司不支付欠款之下,将该12.5万码条纹布处理,亏损部分,由福建省××县外贸公司承担,卖方没有这样做,是他没有履行确认书的义务,货物未经他开单被他人取走,这都是他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他可以向取货人追索货款,也可以向平潭××贸易有限公司追究责任,总之与福建省××县外贸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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