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漆车间 (未见记录)
漂染车间 染色机4人,合格人数百分率80%;
盘带机2人,合格人数百分率80%;
烫平机3人,合格人数百分率80%;
压铸车间 4人,合格人数百分率75%;
后加工车间 5人,合格人数百分率75%。
根据双方在上述“调试验收”中的协议,被诉人已将应补来的零件的大部分补来。另外,在前后调试过程中,使用被诉人提供的原料,制成了成品拉链,成品拉链经检验,发现有两个指数低于双方约定的指数。
至此,被诉人认为他已完成他的合同义务,技术人员也返回。申诉人则认为被诉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特别是没有履行1985年7月19日签定的补充议定书的义务,强调指出设备总产量比约定的总产量少三分之一,产品质量不但远远达不到原合同规定的“基本接近日本YKK标准”,而且连设备抵达工厂后申诉人特别同意降低到中国轻工业部部颁的标准也达不到,设备不是全新的,电马达温度高,零件损坏率高等等,并以天津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为依据,要求全部退货。被诉人指出,总产量不足,可以改换齿轮增加转速即可达到,设备是全新的,只是运到工厂后保管不善遇雪受潮造成一些部件生锈而己,电马达温度高并不一定是有问题,设备不能发挥功能,是当地电压不稳定造成的,因此,要求再派技术人员来调试,不同意退货。申诉人不同意被诉人再派技术人员来调试。双方各持己见,争议不能解决。申诉人遂于1986年3月1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将全套设备退给被诉人,由被诉人将已付的货款37万美元退还申诉人;
2.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因被诉人违约而造成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19231.08美元,其中
误工工资 55295.56美元
建厂投资贷款之孳息 20995.89美元
引进设备外汇贷款之孳息 18449.31美元
按被诉人要求增补设备贷款之孳息 3553.80美元
生产费用 20936.52美元
被诉人答辩说,设备运抵工厂后,申诉人将机器露天安放,遇雪,使之严重受潮,并且由于厂房建设未竣工,又延误了3个多月才安装,使部分零件配件受损,电马达本身没有问题,只是当地电压不稳定的问题,天津商检局的检验证是货到一年多之后出具的,“不合时宜”,特别强调“调试验收”已结束,双方已在“调试验收”表上签字,而且应更换和补来的零部件已经大部分运来,实际上在调试过程中已先后制成了拉链3万码,说明申诉人已接收了设备,设备已经能够正常生产,至于总产量不足,可以换一下齿轮,就可以达到约定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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