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抽油机合同交货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3.合同第13条“人力不可抗拒”条款的含义不包括市场风险的内容,不能以不可抗力为托词,将应由买方承担的市场风险责任转嫁给卖方;
  4.关于抽油机样机运到美国已生锈的问题,被诉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从未提出过这一问题,现在突然提出此问题,又无证据,这只是逃避责任的借口;
  5.美国××企业公司是被诉人香港××有限公司的总公司,因为在被诉人香港有限公司的信笺上和宣传小册子上以及其总经理和董事的名片上都载明它是美国××企业公司的分公司。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认为:
  1.关于被诉人指责申诉人未对其就抽油机专利等问题的询问作出答复一事,申诉人已举证证明他已电传答复,被诉人对申诉人的指责不能成立;
  2.抽油机的合同价格是申诉人与被诉人双方商定并写明在合同中的,被诉人提出该合同价格不合理地过高,但没有证据证明,故不能成立;
  3.当时抽油机市场情况的变化不是“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被诉人不能免除其履约的责任和义务;
  4.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抽油机样机抵达美国口岸三个月内将试用情况通知卖方,然而被诉人并未履行合同的规定,只是在此期限过期之后在进行仲裁程序中才提出试用不合格的问题,因此,被诉人关于抽油机样机试用不合格的申辩,不能成立;
  5.经查明,被诉人香港××有限公司系在香港注册的独立的法人,不是美国××企业公司的分公司,美国××企业公司不是香港××有限公司的总公司,而本案合同的买方是香港××有限公司,因此,美国××企业公司不能作为本案被诉人之一。
  根据上述事实和分析,本案CCSISB-81-0102号合同未能履行,其责任在买方,即被诉人香港××有限公司。因此,被诉人应赔偿申诉人的损失。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其损失人民币997806.76元。仲裁庭根据CCSISB-81-0102号合同规定:“如因买方的责任,致使卖方不能将产品发运,买方将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卖方为买方生产的全部材料、部件和产品的价格总值,减除这些材料部件和产品市场销售或挽救价值”,对申诉人的损失进行了审核,查明申诉人的损失为人民币807399.52元,因此,被诉人应赔偿申诉人人民币807399.52元并加付利息。

三.裁决


  仲裁庭裁决:
  1.被诉人应赔偿申诉人的损失人民币807399.52元,另加计自本裁决之日起到付款之日止年利率7%的利息,该款应以付款之日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成美元支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