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85GYI0078合同货款争议仲裁案的决定
(1987年3月4日于深圳)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香港×××贸易货运公司和被诉人广东××进出口公司订立的85GYI0078合同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的书面仲裁申请,于1986年11月4日受理了申诉人和被诉人之间关于85GYI0078合同货款争议一案。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应申诉人的要求并征得被诉人的同意,指定×××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并将此案移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在深圳进行审理。
仲裁庭于1987年2月20日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申诉人表示将正式要求撤销本案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于1987年3月3日收到申诉人撤销本仲裁案的申请。根据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决定准予撤销本案。
本案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