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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计算器组件合同品质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被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也不出庭,放弃了其应有的申辩权利。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合同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和合议后,认为:
  第一,经合同规定的检验人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检验并出证证明,被诉人所交的计算器组件50万套中有一部分不符合封存的成交样品及/或品质有缺陷,对此,被诉人应承担责任。
  第二,50万套计算器组件,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全部都与封存的成交样品不符及/或品质有缺陷;特别是50万套计算器组件是1985年3月和4月到货的,1985年7月进行检验时只检验了20万套,其余的30万套没有经检验申诉人即要求50万套全部退货,而且尚未检验的30万套中有不少货物的制造厂不是已经检验的20万套的制造厂,显然不能据此推论未经检验的30万套也必然有问题;已经检验的20万套结果表明,其中只是部分有问题。余下应检验而未检验的30万套于1986年8月,即到货后约一年五个月之后才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同样表明也只是部分货物有问题。至于申诉人以合同所没有规定的××牌计算器为标准对本案的EL-838牌计算器作质量对比检验,以说明所交货物的品质低劣,作为索赔和退货的依据,这是不能成立的。因此,申诉人要求50万套计算器组件全部退货,所持理由不充分,从而申诉人以全部退货为基础向被诉人提出的索赔不能成立。
  第三,对于经过检验没有问题的计算器组件,申诉人没有理由不接受;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证明质量有问题的计算器组件应分别作下述处理:
  (1)编号为SFUE的2万套IC插板与塑料面壳不配套,不能安装,应退货。
  (2)编号为SWOT的1.0949万套组件不能使用,因液晶片、IC插板、电池、面板、底板螺丝孔、皮套、电池压板等有缺陷,应退货。
  (3)编号为SWOT的10万套组件是单电池供电的,而成交样品是双电池供电的,这是由于被诉人所交的IC插板(集成电路板)不同于成交样品的IC插板所致。由于双方协议,成交样品允许交“同等功能的IC插板”,而且合同规定的检验人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的结果和所出具的检验证并没有说所交的IC插板的功能低于成交样品的IC插板。另一方面,被诉人曾派人向申诉人说明单电池供电的IC插板比双电池供电的IC插板具有节省一个水银电池等优点,同时将单电池供电的线路焊接安装的方法告诉了申诉人。实际上,申诉人已按照被诉人的说明和方法,把单电池供电的组件,全部安装成整机。因此,申诉人要求将此10万套全部退货,理由是不充分的。但是,安装单电池供电的组件需要增加一定的费用,对此,被诉人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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