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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计算器组件合同品质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和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证物。仲裁委员会通知了被诉人,请他提出书面答辩,被诉人没有提出。
  仲裁庭于1986年8月6日、7日和1986年10月28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通知及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申诉人到庭,作了口头申述并回答了仲裁询问。被诉人没有出庭。
  在开庭过程中,申诉人曾表示愿意与被诉人协商和解解决本案并请仲裁庭转告被诉人,仲裁庭转告了被诉人,被诉人表示拒绝。
  仲裁庭就本案作出了裁决并于1986年10月28日当庭宣读了裁决主文。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买方)与被诉人(卖方)于1984年11月3日签订中穗(1984)DI/072号订购合同购买EL-838牌计算器组件机壳50万套和皮套50万套,于1984年11月4日签订中穗(1984)DI/071号订购合同购买EL-838牌计算器组件橡胶按键50万套和液晶片50万套,于1984年11月4日签订中穗(1984)DI/073号订购合同购买EL-838牌计算器组件电池50万套和IC插板50万套。三个合同金额共为140万美元。合同规定,卖方免费提供1%组件作为质量耗损的补偿,并规定货物应由中国商检局驻香港机构检验后方能装运,或到口岸后由中国商检局广州机构检验。签约后,双方于1984年12月15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双方将完整的EL-838牌号的计算器拆成散件作为成交样品封存,并订明按封存的样品交货及验收。但封存的交货样品上注明,其中关键的组件IC插板(即集成电路板)可以按封存的交货样品交货,也可以交“同等功能的IC插板”。
  到货后,经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并出证证实,所到货的50万套计算器组件中有一部分与成交样品不符及/或品质有缺陷。
  申诉人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向被诉人提出异议,要求将50万套计算器组件全部退货,被诉人不同意全部退货,只同意更换和修理有问题的计算器组件。双方进行过协商,但无结果。申诉人因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
  (1)将50万套计算器全部退给被诉人,由被诉人将货款140万美元退还申诉人;
  (2)被诉人赔偿申诉人的损失65万美元(不包括货款140万美元的银行贷款利息、关税利息、商检费、包装费、不能履行国内合同丧失国内客户和市场的损失4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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