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8计算器组件合同品质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86年11月10日于北京)
[提要]申诉人(买方)与被诉人(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838计算器组件的三份合同,三份合同项下的组件各不相同,但组装一起即为完整的838计算器。双方在补充协议中订明货物按封存的样品交货及验收。经检验,全部到货中有一部分与成交样品不符及/或品质有缺陷。申诉人要求全部退货,被诉人拒绝。在仲裁申请中,申诉人要求将全部货物退给被诉人,由被诉人退还货款并赔偿申诉人的损失。仲裁庭认为:商检机构证明被诉人所交货物中有一部分不符合封存的成交样品及/或品质有缺陷,对此,被诉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能因部分货物有问题就推论全部货物有问题,申诉人要求全部退货的理由不充分,以此为基础的索赔不能成立。货物应分别没的情况予以处理。仲裁庭裁决:不能使用的货物应予退货还款;略有缺陷或经过改造能够使用的应予降价补偿;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组装后货物不能正常使用原因的,由双方各半分担责任;被诉人只对部分货物品质缺陷承担责任,因此,商检费和仲裁费由双方各半分担。
申诉人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公司(买方)和广东××工程机具厂(买方的买方)于1985年10月9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诉被诉人香港××公司(卖方)和香港××采购有限公司(供货人)。仲裁委员会根据买方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公司和卖方香港××公司签订的中穗(1984)DI/071号、中穗(1984)DI/072号和中穗(1984)DI/073号三个订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
申诉人指定×××为仲裁员,被诉人虽经仲裁委员会通知其指定仲裁员,但来电拒绝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按照仲裁程序规则第10条的规定,依申诉人的声请,代被诉人指定×××为仲裁员。×××和×××推选×××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根据香港××采购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和证据,仲裁庭查明,香港××采购有限公司不是上述三个合同的签约人,他只是供货人,他与香港××公司有合同关系,但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仲裁协议。据此,仲裁庭决定,香港××采购有限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的被诉人之一。
仲裁庭还查明,广东××工程机具厂不是上述三个订购合同的签约人,而是从该合同买方手中购买上述货物,他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公司有国内经济合同的关系,与香港××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没有仲裁协议。据此,仲裁庭决定,广东××工程机具厂不能作为本案申诉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