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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暖风机交货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被诉人收到转去的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未作过任何书面或口头的答辩。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审阅了本案的材料,开庭听取了到庭申诉人的申述并进行了有关的调查之后认为:
  1.GITIC-EE5368号合约签订后,申诉人如约通过银行开出LC40850274号信用证,但被诉人没有履行交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被诉人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发了GITIC-EE5341号合约的货物,但没有向申诉人发出装船通知,违反了该合约第(11)条的规定。
  3.GITIC-EE5341号合约规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LC40850275号信用证虽然是根据该合约开立,但又是独立于该合约之外的契约。开证银行不受GITIC-EE5341号合约的约束,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开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拒付与申诉人无关。
  4.GITIC-EE5341号合约与GITIC-EE5368号合约虽然没有订明这两个合约的履行是互为前提的,但被诉人在1985年6月16日的一份报告书中提到冷暖风机的报价是“29.835美元/套,分两张合同执行”。可见作为卖方的被诉人完全清楚,要装成完整的冷暖风机,这两份合约的履行是缺一不可的。被诉人在只履行一个合约而不履行另一个合约的情况下要求申诉人付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要求对申诉人是不公平的。
  5.申诉人所称开立LC40850275号信用证130000美元的利息损失,因信用证未议付,利息并未损失。仲裁庭不支持申诉人关于赔偿银行利息的要求。

三.裁决


  仲裁庭裁决如下:
  1.GITIC-EE5368号订购合约应即予终止。
  2.GITIC-EE5341号合约的货物应退回被诉人。被诉人按海关有关规定自行办理退货手续,并承担由于该批货物在海关滞留而造成的后果及有关费用。
  3.申诉人因被诉人不依期交货而蒙受的损失为56250.00美元,被诉人应予赔偿。
  4.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因开立LC40850275号信用证而遭受的银行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5.上述第3项所述赔偿金额56250.00美元,被诉人应于1986年10月15日前汇交申诉人。
  6.本案仲裁费由被诉人负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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