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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暖风机交货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冷暖风机交货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86年9月10日于深圳)


  [提要]申诉人(买方)为装配冷暖风机,与被诉人(卖方)签订两份合约,分别购买10000套冷暖风机的不同部件。申诉人依约开出了两份合约项下货物的信用证,被诉人在没有预先给申诉人发装运通知的情况下,交运了其中一份合约项下的货物,另一份合约项下的货物没有发运。被诉人议付已交货物的货款时,开证行以货物发票经修改而未加盖修改章为由拒付货款。鉴于被诉人只交运了一份合约项下的货物,无法装配冷暖风机,申诉人提出拒收货物并由被诉人赔偿损失。仲裁庭认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开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拒付货款,与申诉人无关;作为卖方的被诉人明知要装成完整的冷暖风机,两分合约的履行缺一不可,但被诉人在只履行一个合约而不履行另一合约的情况下要求对方付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仲裁庭裁决终止两份合约,被诉人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并自行办理已交货物的退货手续。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广东××投资公司和被诉人香港××公司之间分别于1984年12月10日和12月20日签订的GITIC-EE5341及GITIC-EE5368订购合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上述合约的争议案件。
  本案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于1986年3月29日依照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组成。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被诉人未对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和要求提出任何答辩。仲裁庭于1986年4月16日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被诉人没有按通知到庭。应到庭的申诉人的声请,仲裁庭依照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第28条的规定,进行了庭审。1986年9月1日,仲裁庭再次开庭,被诉人仍未按通知到庭,应出席申诉人的声请,仲裁庭开庭并宣读了裁决主文。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以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与被诉人分别于1984年12月10日和12月20日签订了GITIC-EE5341和GITIC-EE5368两份订购合约。两份合约的标的都是冷暖风机部件,交货期均为1986年2月底以前。前一份合约规定,被诉人负责进口10000套冷风机部件,包括:电键、风口罩、小马达座板和底座长螺丝,单价为13.00美元/套,合约总金额为130000.00美元;后一份合约规定,被诉人负责进口10000套冷暖风机部件,包括:上盖、底座、风叶片、小马达和电热丝,单价为16.835美元/套,合约总金额为16835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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