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8000个手镯电子表中,中号为28000个,小号为40000个。
(二)中号的28000个之中,17%不显示数字,34%按钮不起作用,5%显示日误差超过合同规定的±5秒。
申诉人曾向被诉人提出三个解决此事的方案如下:
第一,终止合同,全部退货退款,由被诉人承担银行利息、商检费并赔偿申诉人的直接损失25000元人民币,同时赔偿一定数额的间接损失。
第二,全部退货,按上述第一方案所述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剔除次品,委托申诉人代销。
第三,从68000个手镯电子表中挑选功能尚正常,外观缺陷较少的30000个,按每个0.20美元削价处理给申诉人,其余38000个退给被诉人。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申诉人遂于1985年9月28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诉人以福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书为依据,要求被诉人:
(一)接受退货,退还申诉人已支付的价款本金47000美元;
(二)赔偿损失:
1.利息2507.50美元
2.损失16844.78元人民币,包括:
关税货款利息 3527.28元
商检费 1216.50元
邮电费、运杂费、装修费 2189.00元
律师费 1900.00元
仲裁费 1000.00元
仲裁旅差费 3500.00元
代理进出口手续费 2712.00元
仓储费 800.00元
被诉人承认货物品质有缺陷,但提出只对有缺陷的货物承担换货及/或修理的责任。
二.仲裁庭意见
货物品质有缺陷是事实,业经福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证明,对此申诉人和被诉人双方不同的意见只是,申诉人认为应该全部退货并由被诉人赔偿其损失和费用,而被诉人认为其责任只限于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换货及/或修理。
仲裁庭认为,经福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检验,证明该货物品质确有缺陷,但从商检局的检验证明来看,品质有严重缺陷、没有商销性的手镯电子表为46080个,其余21920个是这种商品的正常品质的产品。因已换过一次货,故没有商销性的46080个手镯电子表,应全部退货并由被诉人赔偿申诉人直接的损失和合理费用,至于正常品质的21920个手镯电子表,申诉人应接受并应按合同和协议向被诉人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