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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姜块合同交货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干姜块合同交货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86年8月25日于北京)


  [提要]申诉人(买方)和被诉人(卖方)签订了干姜块购销合同。申诉人按期开出了信用证;被诉人未按期交货,在被允许推迟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货。仲裁庭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赔偿合同价格和应交货时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司与被诉人中国××食品进出口××分公司1982年10月29日签订的HGⅠ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本案。
  申诉人和被诉人双方指定×××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本案。仲裁庭曾对本案进行调解,但未成功,遂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1982年10月29日申诉人和被诉人签订了HGⅠ号合同,规定由被诉人以每吨C&FC3%汉堡1050美元为单价,向申诉人出售10吨贵州1号干姜块,交货期为1983年6月7日,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申诉人按期开立了信用证,但被诉人未能交货,双方通过函电协商,于1983年8月31日达成协议,将交货推迟到1984年3月,但被诉人不能履约。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赔偿要求,被诉人拒赔。申诉人遂于1984年11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正式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赔偿21815美元并加计从仲裁申请之日起年利率8%的利息,同时要求被诉人负担仲裁费用。
  被诉人答辩称,未能履约是由于公司业务的转移所致,并表示愿意通过仲裁庭调解,给予申诉人一定的补偿,了结此争议。仲裁庭在征得申诉人的同意后,进行了调解,但未成功。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在审阅了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并进行了市场调查之后,认为:
  1.根据合同的规定,被诉人应于1983年6月至7月交货,但被诉人没有交货,以后双方协议推迟到1984年3月交货,但被诉人仍未能交货。对此,被诉人应承担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申诉人造成的损失。
  2.双方协议的最后交货期是1984年3月。因此,赔偿金额应为1984年3月的国际市场干姜块价,即每吨2575.00美元与合同价每吨1050.00美元之间的差额,即每吨1525.00美元。10吨干姜块,共计1525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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