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钉锈损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86年8月18日于北京)
[提要]一份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铁钉运抵目的地后发现铁钉严重锈损。保险公司向买方赔偿后取得代位权,作为申诉人向卖方、承运人及承运人的总公司提出索赔。申诉人援引检验人的报告支持其主张。仲裁庭认为,申诉人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既不能证明铁钉锈损是被诉人甲(卖方)的责任也不能证明被诉人乙(承运人)应对铁钉锈损负责。此外申诉人同意免除被诉人丙(承运人的总公司)作为被诉人。因此,仲裁庭驳回了申诉人的索赔请求。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签订的仲裁条款和达成的仲裁裁议,受理了申诉人加拿大××保险公司(保险人)诉被诉人甲中国××进出口公司××分公司(卖方)、被诉人乙××远洋运输公司(承运人)和被诉人丙××远洋运输总公司(承运人的总公司)关于T83CA/7110号和T84CA/7111号售货合同项下的铁钉锈损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于1986年3月18日组成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和被诉人分别提出的书面申诉和答辩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并于1986年4月19日和7月18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仲裁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之下,曾对本案进行调解,但未成功。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加拿大×××有限公司(买方)与被诉人甲(卖方)于1984年3月2日签订了T84CA/7110号和T84CA/7111号合同;合同规定买方以成本加运费价(C&F)购买卖方90托盘共4320箱铁钉,发票总金额为43257.60美元,发运港为天津新港,目的地为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买方向申诉人加拿大××保险公司进行了保险。该批货物由被诉人承运,提单系××远洋运输公司联运提单标准格式。货物于1984年6月8-9日在天津装入集装箱,于1984年6月30日在天津新港装“喜峰口”轮,于1984年7月27日运至美国长滩,然后自长滩陆运至目的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买方于1984年8月23日收到货物,于1984年8月27日-28日打开集装箱,取出货物,发现有些纸箱有轻微破损,铁钉外露,箱内铁钉严重锈损。买方申请温哥华海事检验人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并请Quanta Trace化验室进行化验。温哥华海事检验人有限公司于1984年10月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包括化验报告)。该报告对铁钉生锈的原因作了各种可能性的分析后,在结论中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