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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干绵羊皮合同品质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盐干绵羊皮合同品质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83年12月12日于北京)


  [提要]申诉人(买方)和被诉人(卖方)签订了买卖一级盐干绵羊皮的两份订购确认书。申诉人按照被诉人要求开出了信用证,被诉人将货物装上申诉人派到装运港的货轮。到货经中国商检机构、被诉人代表以及联邦德国雷特林根鞣革研究所检验,确认半数以上的羊皮无使用价值。申诉人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被诉人辩称:发货前,被诉人代表在港口验货,认定羊皮质量良好;货物风险在被诉人于装货港备妥货物通知买方派船装载时转移给申诉人,因此申诉人必须证明羊皮在备妥前存在缺陷;中国商检机构和联邦德国雷特林根鞣革研究所的检验报告不足为凭;申诉人所提损失数字过高。仲裁庭认为:中国商检机构、被诉人代表和联邦德国雷特林根鞣革研究所的检验结果证实被诉人提供的羊皮质量存在较大的质量缺陷;订购确认书是以FOB交货条件为基础的,风险应在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给申诉人,而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不存在造成羊皮质量缺陷的因素,因此被诉人应对质量缺陷承担责任。仲裁庭按照核实的数额裁决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因羊皮质量缺陷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中国××公司与被诉人联邦德国××公司和香港××公司签订的订购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申诉人和被诉人之间关于盐干绵羊皮质量索赔争议的仲裁案。本案仲裁庭依照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于1981年1月26日组成,审理本案。仲裁庭审阅了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答辩和有关的文件和证件,并于1983年2月1日、3日和5日开庭审理;在此过程中,曾对本案进行调解,未成功。仲裁庭于1983年11月29日最后一次开庭宣读了裁决主文。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被诉人联邦德国××公司通过另一被诉人香港××公司于1978年10月及11月与申诉人中国××公司订立了三个订购确认书,由联邦德国××公司卖给中国××公司一级盐干绵羊皮共250000张,交货及价格条件为FOB伊朗霍拉姆沙赫港。订购确认书主要内容如下:
  订购确认书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IMP8A409  100000张
  IMP8A411  100000张  4.40美元 44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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