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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合同交货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石墨合同交货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83年6月5日于北京)


  [提要]申诉人(买方)和被诉人(卖方)签订了关于购销石墨的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3%的佣金。被诉人依约交付了部分货物;其余货物,申诉人开出了信用证,被诉人也将货物装船,但在此时,被诉人收到申诉人开证人的用户“Amor-phous”要求推迟发运货物的电报,被诉人遂停止装船并将货物取回,以致申诉人
开出的信用证过期失效。申诉人认为,被诉人未经申诉人同意,听信“Amorphous”
的要求不发运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申诉人的损失。被诉人则辩称,被诉人之所以未发运货物,是因为申诉人授权“Amorphous”单方面修改信用证。仲裁庭
查明,申诉人未同意不发货,“Amorphous”也不是申诉人的共同买方,因此被诉
人自行决定停止发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庭裁决被诉人赔偿申诉人的申请进口许可证费用、银行开证费和佣金损失。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巴基斯坦××贸易公司和被诉人中国××公司签订的“售货合约”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申诉人(买方)与被诉人(卖方)之间关于110.5公吨石墨交易的佣金等损失争议案。
  本案仲裁庭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于1982年1月19日组成,审理本案。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不开庭审理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述和证明文件进行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买方)和被诉人(卖方)于1980年9月1日签订了第80GC4149号售货合约,由卖方供应买方L185号石墨100公吨,每公吨单价C&FC3%360美元;L191号石墨100公吨,单价C&FC3%432美元。交货期原定为1980年11月。除已交货及已转让另一家中国公司交货部分外,其余L185号石黑100公吨和L191号石墨10.5公吨由买方于1980年11月8日分别开来四个信用证,共计金额40536美元。信用证最迟装船期限为1981年3月31日。被诉人于1981年1月将货物备妥并订妥Golden Haven轮舱位。但此时有据申诉人称为开证人用户的Amorphous于1981年1月2
3日致电被诉人,要求将货物推迟到1981年7月底以后发运,并将信用证有效期限修改为1981年10月31日。被诉人不同意,于1981年2月2日函告申诉人。申诉人于1981年2月8日电复被诉人,同意被诉人在1981年2月发运货物,被诉人遂开始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装Golden Haven轮,并于1981年2月16日和18日两次向申诉人发出了货物已装船的通知。但在装船过程中“Am-orphous”于1981年2月23日又以电报通知被诉人,坚持其1981年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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